烟草在线据许昌网报道 2010年9月的一天中午,周伟一家三口骑电动车在许昌县一偏僻的乡间柏油路上遭到3名男子抢劫,被抢走一条金项链和一部手机。警方在现场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只从地上提取到一个烟头。正是这一个烟头,让警方于两年多后将3名罪犯从监狱内揪出,重新定罪。
白天遭抢劫,
警方在现场提取了一个烟头
2010年9月7日12时许,周伟向许昌县警方报案称,当日11时30分许,他骑电动车带着妻子朱艳和儿子沿许昌县某村附近一条乡间柏油路行驶至一机井房附近时,看到3名男子蹲在路边抽烟,旁边停着一辆两轮摩托车。
他骑车从3人身边经过,继续往前行驶了100多米远时,3名男子骑摩托车追了上来,坐在摩托车后面的男子(岳安)下了摩托车就去抢朱艳脖子上的金项链。朱艳当时没有防备,被猛地拽下了电动车,她怀中抱的孩子也掉在地上并翻滚到路边沟内。朱艳叫喊了一声,急忙跑到沟内抱孩子。
岳安跟着朱艳跑到沟内,掏出一把匕首威胁,如果不交出项链和手机就捅死她。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另一名男子(卢思)拦住周伟,威胁他掏出身上值钱的东西。稍后,骑摩托车的男子(陈仪)也走到他面前,威逼他拿出手机。
抢到项链和手机后,3名男子骑摩托车逃跑了。
接警后,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察,除在现场提取一个烟头外,没有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线索。警方将该烟头送往刑侦技鉴部门进行DNA鉴定,并对该案展开侦查。但因线索不多,警方一直未能侦破此案。
DNA比对,
监狱内揪出抢劫疑犯
许昌县警方在清理案情复杂、久侦未破的陈年积案过程中,调整了对该案的侦查思路,围绕居住在案发地附近村庄且有抢劫犯罪前科或者作案特征与该案十分相似的罪犯展开侦查。
2012年9月份的一天,警方缜密侦查后发现,曾因共同流窜作案于2011年11月被分别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6年、4年,现正在服刑的陈仪、岳安、卢思的作案特征与周伟夫妇被抢案的特征非常相似,遂将该案案发现场提取烟头的DNA检验报告送往公安机关的DNA数据库,分别与陈仪、岳安、卢思的DNA数据进行对比,确认该烟头上所检出的人之遗传物系陈仪所留。
锁定该案一疑犯为陈仪后,警方于2012年9月25日将尚在服刑的陈仪押回许昌县看守所审讯。在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陈仪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当年9月29日,警方根据陈仪的供述,分别将尚在服刑的岳安、卢思押回许昌县看守所。经审讯,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存侥幸心理,
订攻守同盟隐瞒罪行
经审讯,3人供称,2010年9月7日9时许,陈仪以手头拮据,想弄条项链换钱花为由分别联系上岳安和卢思。
当日10时许,陈仪骑一辆无牌照黑色两轮摩托车带着岳安、卢思窜至许昌县境内一条偏僻的乡间柏油路。在路边一机井房附近停下车后,陈仪骑跨在熄了火的摩托车上,掏出香烟扔给岳安、卢思每人一支,自己也点燃了一支。3人边抽烟边观察路人的情况。
一会儿,周伟夫妇骑电动车从3人身旁经过。看到朱艳脖子上有金项链,且周围没有其他行人,陈仪将正在抽的香烟扔在地下,迅速发动摩托车,并对岳安、卢思说:“走,动手!”岳安和卢思随手将正在吸的香烟扔进路边的机井内,然后坐上陈仪骑的摩托车追赶上周伟夫妇,实施抢劫。
抢劫得手后,3人逃到郏县一家饭店吃饭,并订立攻守同盟,保证今后无论谁“东窗事发”,都要对此案守口如瓶。
经鉴定,朱艳被抢的金项链案值2796元。3月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对3名被告进行了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想通过非法途径不劳而获者,不管隐藏得多深,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年轻人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将遗憾终生。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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