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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烟谋利 判刑又罚钱

2014年01月16日 来源:烟草在线青岛消息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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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青岛消息   

  案情简介:2005年4月起,高某租赁某市仓库存放假冒卷烟。葛某受雇于高某看管仓库,替高某接货、保管并少量销售假冒卷烟。同年5月13日,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555”、“红塔山”、“哈德门”等品牌假冒卷烟1万余条。同年11月,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被告人葛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另悉,高某已被另案处理。

  律师点评: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生产企业为了维护自己商品的信誉,使用文字名称或图形,经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罪,就是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此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对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葛某虽然开始是受雇于高某看管仓库,但其在明知高某贩卖假烟的情况下,依然替高某接货、保管,且有自行销售行为,其行为已经侵犯了部分烟草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对于其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还要看其行为是否达到刑法所要求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情节严重”解释为: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将“情节特别严重”解释为: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本案中,葛某销售了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烟草,经查处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仅严重影响了其他企业的商品信誉,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应的作为侵权企业和经营者不仅要面对商标权利人的民事侵权之诉,情节严重还会受到来自刑事方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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