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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薄弱 私贩烟草被抓

2013年01月30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玉溪新闻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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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玉溪新闻网报道  近年来,每到烤烟交售季节,就会有不少贩卖烟叶者辗转到各村庄收购烟叶以牟取利益;同时也有部分烟农在交售合同满后,将自家剩余的烟叶拉到其他地方交售。殊不知,这种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贩卖烟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运输百包烟叶被查获

  2009年9月27日,嵩明籍驾驶员张强拉着初烤烟叶上路了。39岁的张强心里明白,自己要跑的这趟买卖很危险,因为按照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非法运输、销售烟叶是要被判刑的,但一想到对方的开价是跑一趟2000元,张强也就顾不得那么多了。为了掩人耳目,张强把车开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装货,同时还在货厢顶部加了厚厚的一层稻草,并将出发时间选择在晚上10点至11点。

  次日零时15分,当车辆行驶至玉溪市境内时,被早已守候在路边的公安民警查获。当时,张强远远就看见路边有民警,但还是佯装没看见,踩着油门继续向前冲,民警很快就开着警车从车后追了上来。张强知道肯定是被人举报了,再逃将会罪加一等,于是缓慢将车停靠在了路边。经检查,发现车上驾乘人员有3名,其余两人名叫蔡睿、鲁大海,都是嵩明人,车厢内载有烟叶一百多包。张强交代,主犯与他是同一个村的,正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尾随其后,估计半小时内就会来到这里。

  知法犯法只因心存侥幸

  为查清案情,民警顺藤摸瓜,将主犯刘凯辉抓获。审讯过程中,让民警不可思议的是,刘凯辉之所以铤而走险贩卖烟叶,竟是为了帮助这些烟农尽快把家中剩余的烟叶交掉,好让他们安安心心地到自己承包的工地上做工。

  原来,刘凯辉虽然家住农村,但他从小就跟着父亲从事泥水匠工作,日子久了,他对建房搭桥等工作也略知一二,现如今还成了一个小包工头,经常四处承包工程。2009年9月,刘凯辉承包了一个农村客堂的建盖工程,但之前一起跟着他做工的村民大部分都没有心思出来做工,原因是当地烤烟收购工作已经结束,而这些村民几乎每家都有上百斤烟叶还剩余在家中,这些烟叶如果不尽快处理完毕,将会变得一文不值。但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烤烟生产历来都有合同收购数量控制,每户烟农在栽烟前都要与烟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种植面积、收购数量,并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收购。刘凯辉虽然知道私卖烟叶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但他还是想赌一把,一是这些工人长期帮其做工,关系也比较好,工人们表示要卖完烟叶才有时间帮他做工;二是自己知道销售渠道,也可以从中捞到一笔。

  事发前两天,刘凯辉约着一个朋友到玉溪某村考察,准备将烟叶运到那里贩卖。一切联系妥当后,刘凯辉和村民蔡睿、鲁大海负责收烟,总共收了12家人的烟叶。事发当晚7点左右,刘凯辉喊来蔡睿、鲁大海一起将烟包扛上车,所装的烟包一部分是从刘凯辉家里搬出来的,另一部分是他们藏在村头的一间破屋子里的。装好货后,刘凯辉喊蔡睿、鲁大海乘坐张强的车一起走,他则开着车跟在后面。

  涉案四人被判刑罚款

  后经称重,这车被查获的烟叶净重3847公斤,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05万元。得知烟叶被堵后,刘凯辉的妻子为了证明丈夫不是烟贩子,到当地村委会开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车上大部分烟叶都是丈夫帮村民拉去卖的,同时刘凯辉帮忙代卖的7户烟农也都出具了相应的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刘凯辉、蔡睿、鲁大海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而非法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强明知烟叶属国家专卖品,但仍为其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应认定为共犯。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凯辉、蔡睿、鲁大海、张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院予以支持。该案中,被告人刘凯辉、蔡睿、鲁大海、张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凯辉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蔡睿、鲁大海、张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和限制买卖物品的市场管理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凯辉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张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蔡睿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鲁大海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涉及的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罪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要求必须具有故意,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这类物品主要包括: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2、没有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①非法买卖外汇。②非法经营出版物。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⑤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⑥非法经营彩票。

  该案中刘凯辉在明知道烟叶是国家专营物品的情况下,还抱着侥幸心理进行了烟叶买卖运输等一系列活动,虽然其行为属首次,主观意志上也不仅是为自己谋取利益,还存在帮助村民把烟叶卖出去的倾向,其行为不仅违反了《烟草专卖法》,还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5条,且烟叶的价值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行为,至于其主观恶性不大,只能作为法院进行定罪量刑时的一个参考。由于刘凯辉、蔡睿、鲁大海、张强均具有犯罪故意,构成共同犯罪,但蔡睿、鲁大海、张强在整个过程中仅承担搬运、运输等一些辅助性的作用,故属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律师提醒: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做什么都不能去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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