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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带自家烟,为何受罚?

2022年03月23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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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以下案例

最近,据有关媒体报道江苏苏州,江苏男子陈某与妻子,在南通开了一家烟酒店,平时做生意也算诚信,从来不卖假货。由于店里曾经失窃过价格较贵的烟酒,所以夫妻俩为了防盗,便形成将店内烟酒贮存在车尾厢里的习惯。事发前一天,陈某妻子像往常一样,把从烟草局进购来的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放到了陈某的车尾厢处,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告知陈某。

次日,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临时有急事开车外出被设岗查车的民警发现其车尾存放的445条香烟。当时民警怀疑这是假烟,随即通知烟草局工作人员前来处置。后经鉴定,陈某车上的445条苏烟均是真品,但烟草局同时发现,陈某没有运输许可证。故认定陈某系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遂作出没收处理。香烟被没收后,陈某感觉特别冤屈,心中极不服气,于是找来律师,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归还自己的这批香烟。然而法院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一、二审均驳回陈某的诉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陈某承担。

平心而论价值21万元的卷烟,由于不当操作一瞬间说没便没了,这无论对于谁来说都难以接受。但是法律客观无情,对事不对人;法律是红线,人人都必须遵守。判决虽已结束,但案例值得零售户深思。案例对我们零售户有很多启示:

启示之一:法不容情,卷烟经营户既要熟悉《烟草专卖法》相关条例,更要践行法律规定。

在我国烟草制品作为特殊商品,实行的是国家专营专卖制度。也就是说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都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不仅有利于净化卷烟市场,规范经营行为,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因此任何公民都必须自觉遵守专卖法,作为零售户亦不例外。《烟草专卖法》第21条规定,“委托他人运输或者自行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当然此条款对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归属权,没有限制。换句话说即便这些香烟是陈某的,在没有运输证的情况下,无论是委托他人,还是自行运输,均系违法行为。不过如果不是自运或者托运,而是携带的话,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要办理携带证明。明显陈某所带烟远超50条,无疑超越法律界限。

因此卷烟零售户从事卷烟经营时,必须加强《烟草专门法》相关法律条款的学习,牢记于心,而且还必须坚决落实到实际行动之中。要始终做到守纪守规,规范经营。

正如上述案例中,尽管陈某向法院反复申诉陈述:自己从事烟草生意那么多年了,不可能不知道无证运输的后果,实际原因是妻子放在车上以后,没有及时告知所致。而妻子将香烟放在车尾箱里的原因,是店里曾经失窃,这有报警记录可以证明。但注意本案是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应遵循主客观一致为原则,也就是说即便陈某客观上有无证运输的事实,但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他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是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性质,作出与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简单说如果陈某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并非故意,并且非想以此牟利的话,那还是有机会拿回这批香烟的。然而对于从事烟酒生意多年的陈某来说,要想证明这么多香烟存放在车尾箱,他本人是不知情的,难度非常大,甚至几乎不可能,故最终法院做出驳回陈某诉求判决是有道理,是正确的。

点评:法律注重的事实而非人情。作为卷烟零售户的陈某已经产生了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无论怎么辩解说是妻子放在车厢内自己不知情都是于事实无据,于理不符,无法博得同情。因此零售户平时不仅要注重相关法律学习,更要实实在在地落实到行动之中,才能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启示之二:卷烟经营要坚决杜绝任何贸然的行为和侥幸心理。

当然《烟草专卖法》第21条规定“委托他人运输或者自行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中的提到的“运输”没有明确界定路程和范围。一般理解应该是有比较长的路程或较大范围,如果陈某只是从店里运到离店里比较近的家里,这不应该算违法。对于运输范围,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需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那么按照这个意思,如果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很显然不能进行跨区(县)以上的运输。既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有这样的规定,作为公民必须依法遵守,而卷烟零售户同样要严格遵守,不能有任何贸然行为和侥幸心理。

按照陈某陈述理由,这前因家中贵重烟酒被盗,夫妻俩养成有将烟酒存放车厢习惯,那么开车外出办事前,陈某就应该有打开车厢检查的必要。再怎么急再怎么忙都不能成为不检查的借口,更不能把“是妻子放的自己不知情的”作为辩解的理由。其实说到底还是陈某心存侥幸贸然行事所致,以为偶尔出一次车不会有被查的可能。

实际上,明白人都知道一句谚语“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侥幸心理要不得。但在实际中,不少卷烟零售户总时时有这种侥幸心理存在,他们为了自己私利最大化,偷偷地回购、网购、贩假、参与真烟非法流通等活动,严重损坏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坚信只有自己小心谨慎,不会被查被处罚的。实际上,正是在侥幸心理支配下,私欲无限膨胀,最终倒霉的例子屡见不鲜。

点评:卷烟零售户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不仅重要而且必要,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要心存侥幸,不要以身试法,否则代价是沉重的,教训是深刻的。希望每位零售户要从而本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踏踏实实做人,规规矩矩经营,在卷烟经营方面不能有半点马虎,不能有丝毫大意。

最后谨祝各位卷烟零售户生意红火,财源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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