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发布了《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确定全省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共1623个,其中武汉市最多,为660个(详情见附件1)。
以下是正文内容:
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湖北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总量管理、平稳有序、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布局、空间布局、间距布局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第六条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全省各县(市、区)电子烟零售点总量(见附件1),并进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县(市、区)电子烟零售点设置不得超出控制的总量,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在100米以上。
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置电子烟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在2021年11月10日前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于2022年9月30日前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不受本条第一款有关零售点间距以及第二款零售点总数的限制。
第八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条 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一条 主营业务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二条 医院内部、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三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四条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五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二)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十二)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七条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对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距离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各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距离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二)幼儿园,是指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供未成年人进出的主出行口中央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四)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零售点与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出入口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五)距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六)“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湖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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