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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意味着什么?

2021年12月08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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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监管持续加码。继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之后,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日在官网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最引人注目的是,提出拟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多位专家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将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属地管理,还可有效把控全产业链渠道,为开征消费税扫清道路,也将助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东吴证券研报称,电子烟技术标准的细化,将规范行业发展,并提升进入门槛。同时,将加速电子烟行业中小企业的出清。财信证券研报指出,随着一直游离在法律监管之外的电子烟正式纳入烟草体系监管,电子烟产业将迎来有法可循,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时代。从生产端来看,监管政策的落地,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因此,具备较高生产标准、技术水平的龙头厂商有望受益。

拟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指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认为,这将从根本上实现对整个电子烟行业的全流程、全链条的严格监管。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12月2日的政策吹风会上也指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包括加强准入许可管理、加强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深圳一家专注电子烟海外市场的负责人刘飞(化名)据此认为,目前的各地的品牌代理都需要重新申请批发许可证,那么渠道与品牌的关系将逐步削弱。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向21记者综合分析,该规定将对产业链上的公司均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而言,合格的生产商将被允许持证经营,不合格的中小厂商将被淘汰,市场更加规范且集中度将提升。品牌商对于生产和销售的控制力将会减弱,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在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销售活动。经销商也需要持证经营,与品牌商关系将弱化,而与电子烟批发企业的关系加强。

“销售模式将发生巨大变化,电子烟批发企业将扮演重要角色,上游生产商和品牌商的电子烟只能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而下游零售终端仅能从电子烟批发企业处购货。”王琼飞说。

加征消费税不可避免,已有电子烟工厂开始向东南亚转移

统一交易平台,还将为消费税的开征扫清道路。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与经济政策合作中心主任郑榕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认为,电子烟加征消费税已是呼之欲出,“如规定所言,纳税要在销售前,可能把电子烟放入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税目中。”

“如果从控烟的角度来说,肯定是建议对所有的烟草制品都要重税,不过电子烟这种出口导向的行业和市场仍然需要慎重考虑。”她推测,“后续是否对电子烟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做一些更高比例的倾斜。”

“关于税费的调整依然没有明确的说法,如果调整的幅度很高,将极大减弱中国电子烟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刘飞向21记者透露,行业外流正在发生: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目前身边许多同行已经或正在将工厂外迁至东南亚国家。

他坦言,此前中国可以占据世界90%以上的电子烟市场,是因为中国的人力成本相对较低,适合电子烟这样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迅速发展,“说得极端一点,大部分电子烟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流程,与服装和数码产品的门槛没有太大差别。”

他还提醒,事实上中国也需要进口大量生产电子烟的零部件,在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对于贸易的影响需要持续观察。

21记者注意到,11月30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消息显示,《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也已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重点对电子烟烟具和材料、雾化物、添加剂和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在产品形态方面,标准提出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在烟碱方面,标准充分参考了国际有关法规标准,明确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毫克/克,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毫克。

刘飞这几天都在车间安抚产线工人,虽然国标还未落地,但是相信在国标正式出台之后,一定会给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保证在那之前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可以在市场上流通。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政策吹风会上,国家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也针对产业链企业的顾虑指出,为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设置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外观时髦、口味多样的电子烟产品对于涉世未深、好奇心强的未成年人来说有着很强的吸引力,也是监管的重要方向。最新《管理办法》多条内容提到与未成年人相关内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长期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话题。记者曾在9月调查发现,在某些社交和电商平台上仍存在着不少电子烟私人售卖的现象,在平台中搜索相关关键词能找到大量电子烟的线上购买途径,部分顾客甚至还可以在电子烟不法商家的引导下成为新的“线上代理商”。

线下走访的情况也令人担忧。21记者当时发现大多电子烟专卖店已明示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的标识,但很多门店形同虚设。走访中,只有主动询问时才会被提示验龄,但并无身份核查,甚至有高中生在门店直接购买到烟弹。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管理办法》二十八条规定,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认为,意见稿中的规定,可以减少或切断经济并不独立的未成年人,在熟悉的区域购买电子烟的渠道,对商家提出了一定程度的要求,这样可较好地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电子烟侵害。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这或将让电子烟微商和自动售卖机退出历史舞台。

曹伟指出,本条规定包含了对于网络销售的零散卖家的规制,这就会使得如存在于社交软件上的一些无牌商贩也会受到规制,进一步的对电子烟未成年人保护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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