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货架摆放一袋过期面包,男子被罚款5万元。
男子不服,将市监局告到法院:面包仅过期不到一天,且还未售出,为何天价罚款?
罗先生经营了一家超市,1月21日下午14时,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走进罗先生的店内,称接到群众举报,罗先生销售过期面包,便对其展开例行检查。
经核实,罗先生的店内确有1袋未售出的菠菠面包,面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月13日,保质期7天。
罗先生不敢大意,立即核查了该批次面包的进销记录。记录显示,该批面包进货日期为1月14日,每袋进货价3.6元,进了5袋,于1月18日售出4袋,每袋售价4.5元,剩余的一袋就是柜台摆放的这一袋了。
罗先生自知售卖过期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便深刻反省,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消除了危害后果。但即便如此,市监局依然开出了5万元的罚单。
罗先生以为:
1、面包仅超过保质期不到一天,且还在超市货架,未被消费者购买,也未被消费者食用,并不能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不能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就本案而言,自己即使应当被处罚,但1袋面包的售价仅为4.5元,利润不足1元,违法金额极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市监局作出的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是一起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本案究竟涉及哪些法律知识呢?
本案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一点是,柜台确实摆放一包过期面包,幸运的是,该面包并未售出。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罗先生售卖的面包是否卖出,货值金额多少,都不影响其在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因过期食品会产生大肠杆菌,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甚至引发食物中毒,《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市监局的罚款区间在5万-10万之内。
《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主动配合查处的,给予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该“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并非“减轻处罚”。
回归本案,因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同时,在调查过程中,罗先生主动配合查处,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监局对其罚款50000元,已属于法定幅度内的最低限度,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未明确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下,该裁量并无不当。
与此同时,一审法院还表明了一个观点,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罗先生提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驳回了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对于一审法院的审判结果,很多网友不予赞同。
个人认为,仅从法律规定来看,罗先生的罚款确实属于合理的量罚范围内,但如果罗先生本身对过期食品有着很高的警惕意识,并且平时都有建立完备的进销台账的话,则可以兼并“教育”来执行,让执法变得更有温度。
当然,无论如何,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希望所有的商贩都能够规范经营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还消费者一个放心的购物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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