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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孩子出售“黑鞭炮” 店主须担赔偿责任

2013年02月20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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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安徽法制报》报道  编辑同志:半个月前,我10岁的儿子在一家小卖部购买了两只名为“炮王”的鞭炮,因“炮王”引线太短,扔出不到一米便爆炸,导致我儿子手和眼睛被炸伤,花去8600余元治疗费用。经查,店主没有鞭炮销售许可证,也无法提供生产厂家和质量合格证明。请问店主应担何责? 读者:李丽燕

  李丽燕读者:店主一属无证经营,二属非法进货。同时,店主明知自己所销售的是“黑鞭炮”,销售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却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和警示,对潜在的危险听之任之,其行为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也指出:“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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