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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买强卖 后果很严重

2013年04月19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王霜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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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前几天朋友来店里做客,说在公园游玩照相时遭遇强买强卖,原先说好的10元两张照片,却被摊主以10元一张的价格强行卖给她,不买不让走。

  我向朋友了解了事情的经过。3月7日,朋友在公园游玩时,一位照相摊男摊主向她兜揽生意,告诉她照相优惠,10元两张。“我们说好只照两张,谁知他拿起相机一直照,我们说不要那么多,就两张,他不听。后来洗照片时,他一直不停地洗,我们说不要那么多,就要两张,他说不好的不让要。我们就信以为真了,谁知洗完后一看,竟然洗了十多张。这时摊主变了脸,说不要不行,并且一张照片10元,态度非常蛮横。这不是强买强卖吗?”朋友气愤地说。最后经过讨价还价,朋友无奈以40元买了4张照片,摊主才放她离去。本来很开心的一次游玩,却被照相摊主搅黄了。至今回想起来,朋友依然感到恼怒。

  是啊,这事儿谁要摊上都会觉得气恼。不是朋友出不起那几十块钱,而是摊主的行为太过分,明显是在欺客宰客,任谁都咽不下这口气。

  因为自己以前也遭遇过强买强卖的事情,加上骨子里认为买与不买是顾客个人的事情,越是被人强迫就越会产生逆反心里,所以一向对强买强卖的做法深恶痛绝。自从做了零售户之后,我在经营中一直本着自愿买卖的原则,绝不强买强卖,即便是顾客想退掉已经买回去几天的商品,只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我依然会按照原价退货。若是遇到外地顾客,我总会念及他们在外奔波已实属不易,更用心的为他们提供服务,断然不会私自抬高物价,强买强卖。

  另外,国家也出台有相关法律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了解到,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到暴力、威胁手段,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求利益最大化永远都是商人的终极目标,但做生意当以诚信为本,如果一味追求利润,忽略道德原则,非但事倍功半,还有可能因此违犯法律。因此,作为一名零售店主,我们应该保持一种平和的心态,充分给顾客提供自愿选购的空间,不能贪图一时之利强买强卖,否则伤了与顾客之间的和气不说,触犯了法律更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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