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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货销售联盟”要不得

2012年11月27日 来源:《新烟草》2012年第21期 作者:孙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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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据报道  

  案 例:

  2011年上半年,商户曾某店中的高档烟屡屡脱销,中低档卷烟销售却成为难题。为了确保下半年能赚大钱,曾某打算从7月囤积高档卷烟。而同是商户的朋友谢某、张某却因为零售店位于郊区,高档烟销售时好时坏。三人一拍即合,形成“联盟”,达成所谓的“换货优惠协议”:即谢某、张某大量订购高档卷烟,交给曾某销售;而曾某订购低档卷烟给谢、张销售。三方以实物进行交易,采取补差方式结算。一年多时间,合作比较“顺利”。

  今年3月初,有顾客提醒曾某,他店里的“中华”卷烟似乎口味不正常,曾没在意。4月,又有顾客以“吸味不地道”要求退还“黄鹤楼(漫天游)”卷烟。曾产生质疑并将两位合作伙伴邀到一起。另外二人认为是曾某仓储保管环节出了问题。9月,接到消费者举报,当地烟草专卖部门对曾某的商店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大量非本店卷烟,其中一些还是仿真度极高的假冒高档卷烟。根据线索追查发现了曾某、谢某、张某的“结盟”行为,且谢某和张某还涉嫌倒卖假冒卷烟。专卖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理。

  分 析:

  曾某、谢某和张某之间的“联盟”,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换货,就是指商户之间私下商量,相互调剂卷烟,也叫串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曾、谢、张三人达成的“换货协议”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同时,谢某和张某贩假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之规定。

  提 示:

  一些商户在“换货销售”上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卷烟“都是从烟草公司出来的,只要保证是真烟就行了”。岂不知这种行为违法。卷烟换货(或串货)看起来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实际上是既违法又扰乱了经营秩序,最终会导致“你坏、我坏、大家坏”的恶劣局面。一户一码、卷烟打码到条,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卷烟顺畅、安全流通,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商户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商户朋友必须提高认识,既要加强安全经营意识,也要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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