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广告作为一种商品的促销手段和竞争方式,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并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在经济生活中占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为了对广告进行法治化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在此基础上,于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并于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广告法》,将规范广告活动提至法律高度,以形成对不同行业发布广告权限及范围的约束。
受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商品对社会形成的影响好坏、公众对产品需求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广告法》也在不断修订与完善中逐渐进步。最近一次修订是2015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且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烟草作为中国特殊的商品之一,一直备受瞩目,且随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实施,整个中国进入到控烟时代。最新修订的《广告法》中关于烟草行业广告的相关规定也愈发严格,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相互配合,对社会控烟形成夹击之势。由于烟草行业本身是中国的一项传统产业,产业链条深、覆盖面广,其发展方向关系到国家经济支柱,同时其危害性关系到国民健康、国家兴衰,因此对烟草广告的修订尺度势必成为两难选择。
为顺应控烟之势,《广告法》在修订过程中的每一稿件,都从不同层面对烟草行业广告进行了约束,并在衡量管理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一审稿”中,最突出的进步是将现行广告法中限制的四类场所、五中媒介扩大到十种以上场所(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和媒介(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同时明确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二审稿”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将列举的场所统一规定为“公共场所”,不再采用列举法。在禁止户外烟草广告的同时,新增禁止设置橱窗烟草广告的规定。新增变相广告的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牌等启事中不得行业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三审稿”中,最突出的变化是大众传播媒介不再采用列举法,而是统一规定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同时在“其他商品或服务广告、公益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前增加“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主语,缩小禁止的范围。“建议表决稿”中,在“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基础上增加“公共交通工具”和“户外”,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变相烟草广告规定条款中,“三审稿”增加的主语又取消,修改为“禁止利用其它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最终表决稿”中,在“建议表决稿”基础上增加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但是,经过对审议通过的《广告法》内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合法的前提下,烟草广告依然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例如对大众传播媒介、类似内容等方面的界定存在空白,需要相关执法单位出台更加细化的规章制度加以明确。
《广告法》中关于烟草广告管理规定已愈发严格,但与世界卫生大会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还存在很大差距,且《广告法》本身存在漏洞,究其原因,与中国的现实国情紧密相连。第一,烟草作为中国的一项传统产业,为国家财政作出的重大贡献。据统计,2014年全行业实现工商税利总额超过10420亿元,同比增长9%以上,上缴财政总额9000亿元左右,税利总额跨过了一万亿元大台阶。第二,烟草行业覆盖面广、链条深、影响广泛。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60多万户烟农,520多万家烟草零售商,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与烟草行业相关的人群多达2000多万人,烟草行业的发展关系到每个人的生计与未来。第三,烟草具有广阔的市场,有大量的人群对烟草产品存在需求。据统计,目前全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第四,烟草行业对祖国公益事业方面同样做出了相应贡献。例如,2014年烟草行业通过财政渠道向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捐赠30亿元。
由于存在以上因素,禁烟必然是一个长期的、缓慢的过程,与烟草行业相关的群众需要通过烟草行业的转型升级进行过渡,烟草行业对国家经济的支撑作用也需要其他行业逐步实现替代。通过控烟逐步向禁烟发展的过程中同样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干扰,《广告法》在这一过程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犹未可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该法并未限制烟草行业的发展,反而在多处留有发展空间,而且在游戏规则上不断提醒烟草行业该如何改变、如何创新、如何规范自身发展,体现出应有的社会价值来,因此,新《广告法》的修订对于烟草行业来说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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