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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风险防范

2016年10月13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唐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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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近几年来,烟草行业很多单位从“降本增效”、减轻企业负担和集中精力发展主业等角度出发,不断加大了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的力度,比如,物流分拣、配送、搬运、食堂、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劳务外包、劳务派遣行为,确实对提高效率,减少管理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由于各种原因,也产生了很多法律纠纷,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对行业形象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秩序运转,需要引起重视。这里,笔者就抛砖引玉,谈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概念及内涵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发包方)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将企业内部的某项工作(事)交由承包方按要求来完成工作,发包方给付报酬的经营方式。实践中,劳务外包的形式比较多,主要是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为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交由用工单位使用、管理,用工单位给付报酬的一种用工方式。实践中,劳务派遣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项目派遣等。

  从概念可以看出,劳务外包专注于“事”,显然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属于经营方式的范畴,权利义务比较清晰,仅限于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因此,可控性比较强。

  劳务派遣专注于“人”,显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用工形式的范畴,涉及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关系,存在“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情况,权利义务交错,比较复杂,可控性要弱于劳务外包。如图:

  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是社会分工精细化、竞争激烈化的产物,对企业做强做精主业,提升竞争力具有重要价值。

  1.降本增效。人员成本是企业管理成本的核心部分。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可以大幅减少人员成本,与人员相关的培训费用、办公费用、资源配置费用等也可以大幅节约,有利于企业实现降本增效的目的。

  2.提升竞争力。通过将非主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发包出去,可以减少企业在这方面投入的精力,有利于放开手脚,集中精力发展主业,提升核心的竞争力。

  3.提高效率。作为烟草行业来说,在很多辅助性、临时性工作等方面并不专业,效率、质量等方面反而没有社会上的专业化公司做得好。因此,烟草行业完全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专业化公司的特长,将辅助性、临时性或替代性等工作发包出去,既可以达到前面讲到的降本增效,提升竞争力的目的,又可以提升辅助性等工作的效率、质量,可谓一举多得。

  4.规避用人风险。用人风险、劳动纠纷是企业比较敏感、头痛的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负面影响,损害企业的形象。将非主业发包出去,企业可以减少用工人员,规避人事劳动关系,达到有效的降低用人风险,减少劳动纠纷的目的。特别是劳务外包,由于受民法、经济法的调整,权利义务清晰,没有复杂的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连带责任等风险,比劳务派遣的风险更低。

  二、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梳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关系,特别是厘清二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其内涵,抓住风险防范的重点、关键环节。

  1.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外包从本质上来讲,是经营方式的问题,因此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主要涉及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传统民法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的有关条款。 

  劳务派遣从本质上来讲,是用工形式的问题,因此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主要是涉及第57条-67条,明确规定了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要求、派遣方式、劳动报酬支付、用工单位的义务等。

  2.合同的主体不同。

  劳务外包的对象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实体,要求比较宽松。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却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必须是法人,还要符合有不少于200万的注册资金、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四个条件。同时,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否则一律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3.合同的标的不同。

  劳务外包的标的是“事(劳务量)”,因此劳务外包一般按照劳务外包单位或者个人所完成的“事”的工作量、技术含量等要素来计算或者核定费用。而劳务派遣的标的是“人(劳动力)”,因此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人数、期限等要素来计算或者核定费用。

  4.管理的主体不同。

  在劳务外包的实施过程中,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没有管理责任与义务,也不参与其员工的具体工作安排,仅仅是对外包业务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在劳务派遣的实施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使用权完全由用人单位掌控。用人单位负责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安排、管理、监督。同时,被派遣人员还需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除了人事劳资关系不在用人单位,其他各方面都与用人单位的员工没有什么差别。

  5.承担的责任不同。

  在劳务外包中,由于发包方不承担对承包方员工的管理义务,双方仅限于合同内容来承担权利义务,因此,发包方对承包方员工的工作不承担责任(由于发包方干预承包员工工作导致的除外)。

  在劳务派遣中,由于用人单位负有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义务,相应的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救济的途径不同。

  劳务外包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因此其救济途径主要是提起民事诉讼。

  劳务派遣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因此其救济途径具有特殊性,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是寻求调解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协调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二是通过仲裁维权。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同于其它仲裁需要双方同意和仲裁协议等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只需经争议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启动,而无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的,劳动者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三是依靠诉讼维权。劳动争议的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或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才能提起诉讼程序。诉讼是劳动者维权的最后手段,也是最重要的途径。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风险

  1.劳务派遣机构抗风险能力低。

  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劳务派遣需求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机构数量也迅速增加,这也导致劳务派遣机构良莠不齐。很多民营中介盯住劳务派遣的利益纷纷加入劳务派遣机构行列,而其自身机构设置、管理经验、人员培训、资金方面等方面都存在不足。这些潜在的问题,导致劳务派遣机构抗风险能力偏低,极有可能拖累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2.连带责任风险。

  连带责任风险是劳务派遣中的重要风险之一,需要引起关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很多方面都有可能被连带责任拉入泥塘,出现“劳务派遣单位吃不了,用工单位兜着走”的局面。比如: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工伤,如果劳务派遣机构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又无力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去支付这些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实践中,出现连带责任后,由于用工单位经济条件要比劳务派遣机构好,往往成为仲裁、诉讼中的主攻对象。

  3.职务侵权风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给他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显然,用人单位要对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机构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因此,职务侵权的风险主要在用人单位。这就要求用工单位在执行劳务派遣协议时,加强人员素质的把关;人员到位后,要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尽量减少风险。

  4.混合用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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