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法者,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烟草行政执法的根本要求。由于烟草行业的行政管理对象遍布千家万户,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随着控烟工作的推进,近年来涉烟诉讼的问题明显增多,呈现出数量增多、案情复杂等明显特点,给烟草行政执法带来很大的挑战和压力。在此,笔者就基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防控,谈一点个人浅显的看法。
一、基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常见问题
长期以来,部分专卖人员在思想上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烟草是国家高度垄断的行业,不管怎么样国家一定会保护,只要自己不贪污、不受贿、不违反六条禁令就行,对是否符合法治烟草的要求考虑较少或甚至根本没有考虑。实践中,基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要存在以下常见问题:
(一)超越检查范围。主要表现为:1、未履行相应手续对非经营场所进行检查。2、超地域范围进行检查。
(二)案件定性不准确。例如:某县局在辖区内查处一起外地烟贩利用小汽车准备沿途兜售卷烟案件时,错误将案件定性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由于是在运输环节查处的,实际交易并没有完成,不管烟贩是否有证,都应当定性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再如:某稽查中队查处了一起零售户收购大量卷烟准备倒卖到省外的案件,错误将案件定性为无证批发。由于卷烟是在辖区内查获的,既没有批发业务,也没有外流的事实,故案件只能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三)违反程序进行处罚。主要表现为:1、责令停产停业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前、事先告知在后。3、先行登记物品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
(四)证据的完整性存在瑕疵。在实际的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受各方面原因和条件的限制,往往对当事人的陈述没有进行实地核实,在卷烟的来源及去向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结案了,一些案件的证据的完整性存在一定瑕疵。
二、烟草行政执法不当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日益加快,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面临着更趋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压力。专卖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很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不利后果,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笔者对上述不当行为的法律风险逐一进行分析,希望引起我们专卖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超越检查范围,“法无授权不可为”,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越权,均构成行政越权。
(二)案件定性不准确。立案时案件定性不准,可能会造成证据提取的不全面、不充分,进而影响最终的处罚。处罚决定时案件定性不准,很可能导致行政处罚适用错误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败诉。
(三)违反程序进行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省略了法定步骤,违反了程序规定。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前、事先告知在后,属于法定步骤颠倒,程序倒置。3、先行登记物品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属于不遵守法定期限的行为,步骤违法。
(四)证据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一是导致案件经营效果不佳,对涉烟违法活动打击不力。二是可能造成定案的证据不足,造成事实依据错误,从而导致败诉。
三、烟草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防控举措
加强行业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的关键所在,是防范和应对各种挑战和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对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推进“卷烟上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有效规避专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县级局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警示教育,增强法治意识。烟草行业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总体方略的具体体现就是坚持依法治烟,这也是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保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法律风险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行业企业,法律无小事,涉法事务处理失当就有可能动摇烟草专卖制度、影响行业发展大局,切实增强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努力提高全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二)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大力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时刻以“是否合法,是否合程序”这面明镜检视自身,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切实解决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专卖制度的隐患和风险。
(三)强化证据意识,确保案件证据采集的合法、充分、准确。专卖人员同涉烟违法犯罪作斗争,无论是采取“从人到案”,还是采用“从案到人”、“从案到案”等调查方式,最终的目的就是获取相应的证据。近年来,超市、烟酒专营店、便利店等新型业态的涉烟案件比重较大,由于涉及人员较多,进货渠道广,往往比较复杂。为此,专卖人员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明确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合法性,才能使证据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保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四)强化法治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实践证明,法治是推动行业改革发展、维护行业稳定、实现行业规范的最可靠手段、最根本保障。而法治的关键就在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只有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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