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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毁约违约金”不合法

2015年02月17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周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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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案例:90后小陈今年六月底毕业,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5000元的违约金),约定7月1日到岗工作。不久前,被仰慕已久的乙公司看中,并达成意向。令小陈担忧的是5000元高额的违约金让他对感觉压力山大,而且校方为了保证就业率,也不同意小陈毁约,否则不予发放毕业证。小陈是否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并到心慕已久的乙公司就职呢?

  解答:小陈的情况是很多90后毕业生普遍会遇到的问题,还没收获工作后的第一桶金,就面临着一笔数目不小的支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以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其他均不得约定违约金。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种不合法的“违约金”方式来拴住劳动者,以保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从而降低劳动用工招聘过程中的成本。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因约定违约金违法而导致劳动合同该部分无效,小陈可以拒绝支付该“违约金”。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小陈执意毁约的,其可以要求小陈赔偿甲公司在招聘小陈过程中的直接损失。

  面对甲公司的不合理要求和校方的阻拦,小陈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需求帮助,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排除校方干扰、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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