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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破解利用网络平台售烟行为

2017年07月05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熊国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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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随着利用网络平台涉烟犯罪行为的不断涌现,对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打击网络销售假烟、走私烟方面提出了新的考验,对现代卷烟市场有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破解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烟、走私烟对国家利税造成的冲击,对卷烟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是摆在各级烟草专卖管理者面前一道重要课题。

    加强对网络平台售烟的监管将成为现代烟草专卖检查的一种重要模式,将贯穿于专卖管理的整个过程之中,并随着整个烟草行业对如何有效打击网络售烟行为的不断重视,破解网络售烟行为必将受到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将就如何破解利用网络平台售烟行为单列出来提出一些粗浅的分析。

  一、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卷烟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平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断普及与大量运用,其利用网络平台与其他领域的涉烟犯罪案件也在逐年不断增多。通过网络平台网络,利用QQ、微信、陌陌等交流工具,通过邮政快递、客运托运、物流快递等实现不见面的交易,此类犯罪的交易隐蔽化、形式多样化、领域新颖化、手段智能化,在实际工作中专卖管理部门协助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往往面临着调查难、取证难等诸多困难。

  1、利用网络平台涉烟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

  (1)在网上订购、网上支付、航空托运、邮政、物流、快递等方式相结合。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信息的互动性、操作的便捷性、成本的低廉性,以及对物流快递、车船托运物品监管不严的便利条件,通过QQ、MSN、空间、微信、贴吧、网站等散布各式各样买卖香烟的信息,利用QQ、MSN等聊天工具线上联系买家卖家,线下谈妥价格,应用支付宝、微信、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实施付款,再利用邮寄、快递、物流、托运卷烟等方式实施一条龙销售,已成为当前涉烟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

  (2)涉案假烟数量大,涉案金额高。

  犯罪嫌疑人在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此类涉烟犯罪时,交易比较便捷,网上联系、网下交易,案发的风险较小,犯罪的成本较低,非法获利空间较大,在巨额利益的驱动下,往往铤而走险,涉案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上千万元也不足为奇。

  (3)不见面交易、异地贩卖、跨区域犯罪。

  在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涉烟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采用异地买卖,跨区域作案的方式犯罪。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互不认识,只是通过网上联系订购,网上转帐,快递、邮寄收货,或货到付款的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往往不易确认,案发后的关联性往往不强,查处的难度往往较大,固定人员、锁定证据往往较难,一方案发而不易牵连到另一方。

  2、网络平台销售卷烟的成因

  (1)侦破难度大,案发率较低,容易逃避惩罚。 

  在利用网络平台、邮政、物流、快递等领域的涉烟犯罪案件中,往往是主犯躲在幕后组织操作,聘用不同地域的人员具体实施,租赁农村、城乡结合的民房作为制假窝点,雇佣外来人员售烟信息对加工完善,再通过网络散布售烟广告信息,利用微信、QQ、MSN等聊天工具与联系买家,通过邮政、物流、快递、托运方式传递假烟、走私烟,甚至把走私烟、假烟夹杂在其它物品中,其隐蔽性极强,一般不易被察觉,案发率较低,如一有风吹草动,他们之间即切断各种联系,使得侦破工作非常困难。即使案发或哪个环节被暴露,由于网络信息的多变性和动态性,亦给网上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对涉案人员处罚较轻。

  在对此类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烟、走私烟的违法案件的量刑与处罚时,司法实践表明,对于主犯,一般按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而对雇来的生产假烟的劳务人员或为生产假烟提供场地的、接站、运输假烟、销售假烟的从犯,一般不做犯罪处理或处罚太轻,与其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对涉烟犯罪分子有如隔靴挠痒,起不到太大的威慑作用。

  (3)网络平台和物流业立法空白。 

  实践表明,网络平台的出现,带给了人们一个全新的社会环境,而网购、网上通讯工具确实也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提供了很多的方便。在肯定网络平台先进、积极、文明的社会作用的同时,不可否认,网络法律环境存在的盲区与空白是非常明显的,其行业监管也很不到位。物流业亦是如此,尽管该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然而,仍缺少一部指导全行业运行和发展的法律、法规,致使出现行业管理上混乱、托运物品监管不严等问题。上述原因,在客观上也为不法分子规避法律,实施涉烟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引发利用网络平台领域涉烟犯罪除上述原因外,还具有以下两个与一般涉烟犯罪相同的原因。一是制假成本低、利润高、技术门槛低、销售空间大。据相关行业资料证实,在香烟销售额800亿人民币的情况下,应缴税额即达500亿人民币。与之相比,制售假烟使用的劣质烟叶成本低且又逃避应缴税额,故其利润巨大。二是制售假烟的技术简单,容易掌握,促使不法分子多雇佣外来民工,经简要培训后就能对烟草原料进行再加工,制成烟支后包装成条,而消费者又对真、假香烟没有足够专业的辨别能力。正是在此情况下,一些不法之徒便铤而走险,违法从事制售假烟的违法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秩序,而且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三是烟叶收购管理存在缺陷,制假源头控制不力,没有烟叶,不法分子不可能进行制假贩假活动,要不就只能收购低档卷烟进行再加工成高档卷烟,这样就增加了犯罪成本,所以利用劣质、废弃烟叶进行造假是必选之路。但在现实之中,尽管各地烟草执法机构对烟叶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均采取了众多的防范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导致部分烟叶流入了不法分子之手,为制售假烟开启了方便之门。

  二、网络平台销售卷烟危害

  网络平台销售卷烟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卷烟绝大多数是假冒伪劣卷烟,必定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即使有少数属于真品卷烟,其购进渠道肯定不正规,多为走私或非法渠道购进,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因为网络平台销售卷烟包含虚拟行为,“两头不见人”,不但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监管,还极可能出现诈骗行为,致使“买家”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卷烟很难确定购买者的身份,为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提供了隐形渠道,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卷烟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见,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同时,《实施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对取得卷烟的批发、零售以及特种卷烟经营许可证均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对于这条硬性规定,网络这一虚拟环境显然是无法达到的,所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许可发证。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这就更加明确了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卷烟行为的违法性。

    此外,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管理网络平台内容及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有相应的效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1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也要求“依法发布广告,防范违法广告,交易各方发布的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 

  三、网络平台销售卷烟的形式

  1、发布信息阶段

  在实际工作中,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发布大量的卷烟销售信息,通过开启附近的人,主动添加陌生人,使用网络美女头像等吸引爱好者点击,或者利用聊天室、开放式的网站留下大量的卷烟销售信息,吸引消费者点击。

  2、“洽谈”业务阶段

  当客户点击犯罪嫌疑人留下的广告后,犯罪嫌疑人就会主动利用微信、QQ、MSN等聊天工具进行交谈,或者电话联系,直到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确定购买意向、交易方式、品牌、数量、价格等。

  3、交易实施阶段

  交易实施主要包含两个过程,一是交货(主要是利用邮寄、快递方式),二是付款。交货往往通过邮寄、物流、配送中心、快递、公共汽车等,甚至是利用火车运输、航班空运等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业务量较大的违法分子也存在通过专车运输大量卷烟交货的形式,但由于有关执法部门加大了对非法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这种方式对当事人来说风险较大,所以已经较为少见了,常见的是采用“化整为零”的形式以逃避打击。付款方式多样化,一般通过银行打款或邮局汇款,对于买家大多数是通过支付宝、微信、QQ、财付通等形式,也有的通过物流、配货站代收款的情况。

  四、破解网络平台销售卷烟面临的困难

  一是虚。虚拟人物、虚拟空间,不见面的交易。网络平台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虚拟性,彼此根本不认识,违法分子隐蔽在幕后,通过在网络平台虚拟空间里注册虚拟人物从事违法交易活动。

  二是快。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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