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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生产灾害救助工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4年08月07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中国烟草资讯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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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中国烟草资讯网报道     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要求,现就《烟叶生产灾害救助工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广大烟农和行业基层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反映。

    征求意见时间:7月30日至8月8日

    反映意见方式:

    电子邮件:huangxd@tobacco.gov.cn

    电话:010-63606022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9号中国烟叶公司811室

    邮编:100055

    中国烟叶公司

    2014年7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烟叶生产灾害救助工作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生产灾害救助工作,降低烟叶种植风险,保持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叶生产灾害救助是指为帮助烟农恢复生产,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烟叶生产持续健康发展,行业给予受灾烟农一定的资金救济,包括烟叶产区烟草商业企业烟叶种植农业保险支出以及专项救助资金。

    第三条 烟叶生产灾害救助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救济受灾烟农的烟叶产前投入损失,鼓励支持开展烟叶种植农业保险,规范烟叶生产灾害专项救助程序,健全完善农业保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的烟叶生产灾害救助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各级烟叶产区烟草商业企业。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烟叶生产灾害救助对象是指与烟草公司正式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种植烟叶,在烟叶生产季节因遭受旱灾、洪涝、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烟叶减产或绝收的种烟农户。

    第六条 烟叶生产灾害救助标准每亩最高不超过1000元。如有烟叶种植农业保险,救助标准应包括保险赔付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绝收烟田。指烟叶团棵之后因灾产量损失在2/3左右的烟田,救助标准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

    (二)重灾烟田。指烟叶团棵之后因灾产量损失在1/2左右的烟田,救助标准控制在每亩800元以内。

    (三)中灾烟田。指发生灾情后烟农自救能够较好恢复烟叶生产或产量损失在1/3左右的烟田,救助标准控制在每亩300元以内。

    (四)灾害改种烟田。指烟叶移栽后至团棵前发生灾害,改种其他作物的,救助标准控制在每亩500元以内。

    第三章 烟叶种植农业保险

    第七条 按照行业引导、市场运作、烟农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烟叶种植农业保险。

    第八条 承保公司选择与承保方式。应选择当地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或其合法的分支机构投保。以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或授权县级烟草商业企业)为单位统一投保,有条件的省级烟草商业企业可组织全省烟叶产区烟草商业企业统一投保。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分户保险卡由承保公司发放给被保险人。

    第九条 保险期限及内容。保险期限为烟苗移栽大田成活后至有效叶片采摘完毕。保险内容包括因旱灾、洪涝、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保险金额。根据当地上年度烟叶种植的物化成本确定,原则上每亩保险金额不高于800元,保险费率不超过5%。

    第十一条 烟草公司应协助烟农积极开展保险理赔。灾害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督促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向烟农进行赔付,确保烟农利益。

    第十二条 保费筹集。由烟草公司、地方人民政府及烟农三方通过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保险费用。为加快推进烟叶种植农业保险,原则上烟草公司承担保险费用的60%,其中总公司承担保险费用的20%。

    第四章 烟叶生产受灾专项救助。

    第十三条 在烟叶种植农业保险赔付基础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烟农仍需行业救助的,由烟农申请,烟叶产区烟草商业企业给予一定的烟叶生产受灾专项救助。

    第十四条 烟叶生产受灾专项救助程序。

    (一) 救助启动。灾情发生后,确认对烟叶生产造成实际损失时,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应尽快确定灾害等级、发生区域、灾情初步程度等基本情况,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抗灾减灾等工作,并向省级烟草商业企业申请启动烟叶灾害专项救助工作。省级烟草商业企业根据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申请、烟叶受灾情况及保险赔付状况,适时启动烟叶生产受灾专项救助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

    (二)灾情核实。县级烟草商业企业要成立灾情核实小组,以户为单位,对烟农的受灾烟田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受灾面积、灾害程度、设施损毁等情况,做好产量损失评估,登记造册,由烟农签字确认,建立详细灾情档案,并对核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象审核。烟叶工作站应认真审查受灾烟农的种植收购合同,核实种植面积和移栽株数,对照本办法第五条,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核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救助对象移栽面积和株数不足的,要对合同进行调整。发现转借合同、空合同、假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一律不予救助。

    (四)制定方案。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要指导各县级烟草商业企业根据灾情档案和烟叶生产灾害救助标准,按照“分户救助、分类实施”的原则,制定“一县一策”、“一乡一策”、“一村一策”的灾情分类救助方案,确保救助到位,烟农满意。县级烟草商业企业救助方案须报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批准,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救助方案须报省级烟草商业企业批准。

    (五)救助公示。经逐级批复后,县级烟草商业企业要组织烟叶工作站将受灾烟农姓名、合同编号、合同约定种植面积和约定收购量、实际交售量和交售金额、等级比例、灾害损失情况及救助金额,以及县级烟草商业企业和烟叶工作站投诉电话、投诉方式与投诉时限等在烟叶工作站点和村委会张榜公示。有异议的或有投诉意见的,县级烟草商业企业和烟叶工作站要及时调查核实。

    (六)资金兑付。救助资金兑付原则上在烟叶收购结束后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公示期满及时兑付。应由烟农本人签字后,以电子结算方式一次性兑付,不得以物资折款方式兑付受灾救助补贴。

    (七)总结报告。救助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灾害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且省级烟草商业企业资金困难的,可申请总公司给予资金支持。由省级烟草商业企业向总公司提交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灾害基本情况、受灾程度、损失统计、救助方案、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总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就产区受灾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安排专项救助资金。

    第五章 财务核算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参加烟叶种植农业保险支出计入“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发生救灾专项救助支出时,计入“烟叶生产投入补贴”,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捐赠给烟农的专项救助资金,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企业收到外单位或总公司的救灾资金,计入“补贴收入”。

    第十七条 烟叶生产灾害行业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以现金方式直补烟农,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各级烟叶、财务部门要强化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严格落实责任人制度,确保投入规范;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定期对救灾资金进行审计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有关省级烟草商业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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