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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假烟被刑拘

2014年02月19日 来源:烟草在线江苏消息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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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江苏消息  周某通过老乡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在福建的上家,购买假冒的知名品牌香烟,后在张家港等地贩卖,赚取非法收入。

  前不久,江苏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会同市烟草专卖局在本市服装城地区捣毁一处贩卖假冒品牌香烟的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

  据周某交代,他从2013年8月份开始在常熟贩卖假烟,并以此维系生计。他通过老乡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在福建的上家,先后20多次通过服装城到福建的长途车托运的方式,购买假冒的知名品牌香烟,后在张家港等地贩卖,赚取非法收入。周某至今销售假冒香烟共计1500余条,案发时在其暂住的宾馆内还查获准备出售的库存假烟204条,共计涉案价值20余万元。

  目前,周某已被市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周某交代,同他有交易往来的客户也都知道他卖的是假香烟,但因为便宜,客户也愿意买。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伟东表示,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正常的市场秩序,历来被法律所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做出相关规定。

  知假买假并使其流通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既助长了制假售假,也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买假行为的存在纵容了制假售假。每一个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信守道德准则,不买假,从而形成不利于制假售假的社会氛围。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它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并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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