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如何应对“弱势”群体“强势”违法,专卖执法之下,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
一、问题现状
随着专卖法治建设的推进,专卖执法逐步向着规范、合理、便民、高效等美好方向靠进。然而,面对日益规范的专卖执法,行政相对人却变得越发“娇纵”了。从近年来专卖一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弱势”群体违法案件中,我们尴尬地发现:在经历多次有惊无险的“执法惊魂”之后,部分专卖人员的执法行为趋向谨慎和保守。在个别胆大妄为的涉烟违法分子(尤其是弱势者)面前,越是懂法、知法、守法的执法人员,越是瞻前顾后不敢做,原因就在于面对老弱病残贫等“弱势”群体,专卖执法的风险提高了。总结弱势群体的违法特点,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秀才遇上兵,蛮横无理型
表现形式:一是利用改装商务轿车冲卡逃逸,公然驾车冲撞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二是不听从交警人员停车指令,径自在国道线等交通要道逆向行驶,并于车流密集处跳车,借交通混乱时逃跑;三是被跟踪过程中将卷烟沿路抛撒,企图借路人抢夺卷烟或发生交通事故等混乱情形摆脱执法部门跟踪;四是将车开入偏僻的山区盘山疾行,借山路崎岖和地形熟悉度摆脱跟踪。上述案例的共同点是违法分子逃避检查的意图明显,甚至有抗法情节,事发突然,执法人员没有任何对其进行劝解的机会。
执法风险:抓捕违法分子时极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在追逃或反暴力过程中还可能造成执法人员或行政相对人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
(二)装病或自残,要死不活型
表现形式:一是在被询问过程中装重病、绝症,以博取同情;二是当事人确实身体欠佳,又遇上人生低谷,精神状态极不稳定,卷烟被查获后,无论情节轻重第一反应便是“要烟没有,要命一条”,甚至选择“撞墙”、“吞金”、“吞打火机”等极端方式殊死一拼,用自身身体健康“要挟”执法人员放过检查。
执法风险:在缺少有利证据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可能会因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健康情况恶化而被要求给予行政赔偿;部分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容易采取过激行为引发执法安全事故。
(三)无知者无畏,天真烂漫型
表现形式:利用“无知”弱势群体辅助开展违法活动。如乐清局某无证运输案中,为分销商运烟的司机是位57岁高龄并患有鼻癌的残疾人,以开残疾车为生,虽明知运输的卷烟,但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全然不知。然而,行政违法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对上述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而违法违规的弱势群体而言,“违法”的“帽子”就如当头一棒,来得毫无征兆,因此常在被查获后显得不知所措。
执法风险:在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弱势人员常被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对整体行动情况了解很少,若执法人员误将该类人员当作关键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反而打草惊蛇,不利于做大案件。此外,当自以为“无辜”的违法者受到现实的法律制裁时,义愤未平的他们易挑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老弱病残妇,博取同情型
表现形式:一是借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情况不好等理由,要求执法人员“网开一面”,甚至以死相逼。曾经就有一位七、八十岁的老婆婆,在执法现场当众下跪,引来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使得执法人员左右为难。又如一名家境贫困的肺癌患者,当得知执法人员要先行登记保存违法卷烟时企图以头撞墙,以此阻止专卖人员执法;二是“老弱病残妇”等群体利用执法人员的同情心,使其放松戒备,趁机毁灭证据。如某无证运输案件中,女当事人在被询问时哭成一团,一脸无辜,随后趁稽查人员不备将所有销售凭证冲入洗手间马桶企图销毁。
执法风险:当执法义务与社会高道德标准间产生冲突或矛盾时,易引起社会舆论争议。对当事人太过同情,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违法分子利用,逃避法律制裁。
二、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各类弱势群体的“高调”违法大致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法律观念的差异,引发行为方式的对立。通过我们的大力宣传,大部分经烟户和卷烟消费者都已知晓了专卖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不能深刻理解烟草专卖品的特殊性,他们对专卖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缺少正确认识,对专卖制度缺少法律观念上的认同感。在这些消费者和经烟户的观念中,市场经济才合乎规律,合乎情理,因此,自己按市场规律经营烟草专卖品并不犯法。还有部分违法分子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研究”,但他们对法条的理解往往与立法本意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目的是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是思想观念消极,导致当事人行为偏激。因受教育程度低、综合素质差,弱势人员往往缺少足够的生存技能,贩卖违法卷烟成为唯一的收入来源。社会贫富差距的增大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薄弱,也使弱势群体的安全感不断降低,加之缺少对权利救济途径和救济方法的了解,在面对专卖执法人员的检查时他们更容易选择成本低、效果直接的自力救济,以偏激的行为方式捍卫自己的收入来源。
三是法律本身弹性不足,造成法与人情的冲突。为防止权力滥用,法律规定本身带有一定的刚性,不可能完全照顾到特殊情境下的特殊人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铁律,也会让执法者陷入法与人情的矛盾。如单身母亲违法犯罪,虽然对母亲的法律制裁不可避免会对其子女造成不利影响,但依然不能减免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
三、执法建议
在“加强行政权力约束”、“严防权力滥用”等强大的立法呼声中,弱势群体的强势违法犹如悬在“程序违法”、“权力滥用”等罪名上的一把刀,一不小心就会伤到执法部门的神经。面对那些不计利害关系、不顾生命安危的“强势”违法行为,专卖执法人员该如何在“合法性”的大前提下,摆脱重重顾虑,大胆履职依法办事呢?
一是做好证据的采集和固定,保障执行安全。专卖执法人员要加强证据采集意识,每次执行公务时,将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视听资料采集设备随身携带,并由专人负责跟踪记录执法过程,为程序合法性提供证据支持;同时,专卖人员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严禁单人执法、酒后执法。
二是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确保依法行政。对弱势群体进行执法检查时,尽量采取与工商、公安等相关部分联合执法的方式,专卖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涉及非经营性场所或遇到执法配合度不高的执法对象时,请公安人员配合检查,不能为贪图方便而草率行事。
三是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体现“过罚相当”。在坚持“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和前提下,综合考虑被处罚人家庭经济条件、生活自理能力、身体健康水平等因素,适当放宽裁量标准,在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的认定、处罚种类的选择、处罚幅度的确定及执行方式的选择上给予一定照顾,同时向弱势人员充分讲述所给予的从宽处理情况,使其心生感激,避免产生反社会或是仇视行政权力的敌对心理。
四是推行柔性执法方式,兼顾法与人情。从兼顾法理与人情的角度出发,做好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述四类“违法”类型采取不同的“怀柔措施”,化干戈为玉帛、化戾气为祥和。例如,对蛮横无理者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直接提请公安部门介入,严加制裁;对想不开、寻短见者,要深入沟通,耐心劝解,使其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对天真无知者,应晓之以理,使之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接受处罚;对老残伤病者,要尽量给予可能的帮助,于执法中体现专卖部门人性化的一面。
五是加强法律知识宣传,营造和谐氛围。跳出“本本主义”的法律法规宣传模式,针对弱势群体文化层次低、书面文字理解能力差等群体特点,采取案例讲解、聊天交流等宣传教育方式,加深社会群众对烟草专卖这一特殊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强化群众对烟草专卖制度的认同感,从而营造起良好的执法氛围和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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