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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销售假烟大案在江苏启东宣判

2012年10月08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中国江苏网报道 作者:谢黎明、孙驾飞、戚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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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中国江苏网报道  9月28日上午,江苏启东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吴某为首的六名被告人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犯罪案件,该案因涉及地域广、涉案人员多、金额大,被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12年年6月列为公安部部级督办案件;判决被告吴某等六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根据其他各被告人所犯罪行,法院分别作出了判决,量刑在一年至十五年不等,均处以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吴某、羊某在广州非法销售假烟,吴某负责联系假烟销售的上下家,羊某负责收发货。2006年,被告人吴某至江阴某食品城发展假烟销售下家,结识被告人任某,并留下联系电话。后经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羊某开始向被告人任某、徐某销售多种品牌的假烟,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701220元。

  2006年,任某结识吴某并获得假烟供货源后,与丈夫徐某共同销售假烟,任某负责联系销售假烟的上下家,被告人徐某负责假烟的打包和送发货。后任某与被告人倪某等人形成销售假烟的上下家关系,被告人任某、徐某向被告人倪某等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309695元,2011年10月11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7个品种1295条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人民币183095.40元。被告人倪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848667.40,2008年12月15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488.1条的伪劣卷烟货值价人民币80472元;2011年10月13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138.8条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人民币15379.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次充好,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并形成网络。其中,被告人吴某、羊某、任某、徐某的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被告人倪某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被告人陆某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罪行及情节作出判决,当事人在庭上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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