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法〔2013〕434号)规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
也就是说,异地携带卷烟超过50条,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如果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就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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