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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辽宁烟酒公卖

2019年03月20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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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烟酒公卖费是烟酒公卖制度的产物。民国初年,各省的烟酒税收制度比较混乱,为此,北洋政府财政部对烟酒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收效不大。为从根本上解决全国烟酒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北洋政府财政部仿效欧洲和日本,对烟酒实行国家专卖制度。这样,既可将原有的烟酒税捐合并于专卖利润中一次解决,又可消除烟酒税收制度的混乱现象,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当时,各国实行的专卖制度有三种:一是完全专卖制,即官制官征官销;二是局部专卖制,即官制商销或商制官收官销;三是特许专卖制,即特许专租制。北洋政府不具备完全专卖制和局部专卖制的条件,于是把特许专卖制稍加变通,实行官督商销形式的烟酒公卖制度。

  1915年4月,北洋政府财政部呈准设立全国烟酒公卖事务局,起草《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及《各省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于5月30日将其公布,并要求各省试办。此外,北洋政府财政部还公布了《各省烟酒公卖局稽查章程》和《烟酒公卖栈暂行章程》等,以完善烟酒公卖制度。至1915年年底,全国除新疆和川北地区的烟酒税收仍归北洋政府财政厅办理外,其余各省相继成立了烟酒公卖局。随后,北洋政府财政部通令各省财政厅将原有的烟酒税捐移交各省公卖局接管,并将原征收机构并归专卖局,以便统一征收。

  辽宁烟酒公卖始于1915年8月。8月11日,奉天省烟酒公卖局筹备处成立,负责开办烟酒公卖筹备事宜,并派员分赴沈阳、抚顺、铁岭、开源、昌图、海龙、新民、锦县、营口、辽阳、海城、盖平、凤城、安东、兴城、辽源等县创设分局。但当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东三省边防吃紧,且被化作特别区,又因为南满铁路三里以内,属于外国人势力范围,实行起来非常困难。公卖开办伊始,省内各烧酒商多方抵制,并声称要迁入南满铁路附属地内营业,而奉天省以酒税为大宗,实行烟酒公卖恐影响税收,所以北洋政府电准奉天将军段芝贵“变通办理,存公卖之名,行加税之实。”

  直到10月16日,奉天省烟酒公卖局才正式成立,负责管理全省烟酒公卖,监督指挥所属办理征收烟酒税费及整理烟酒事务。省政府颁发《奉天省烟酒公卖暂行变通简章》、《奉天省税捐局代办烟酒公卖事务暂行办事细则》等规章。据此缓设烟酒公卖分局,公卖分支栈,暂由省公卖局委任各税捐局代办本境内烟酒公卖事务,担负烟酒公卖分局、分支栈应负的责任。

  当时的北洋政府财政部鉴于各省原有烟酒税率不同,对公卖费未作统一规定,提出征收费率幅度在15%~50%之间,并规定具体征率由各省酌定。奉天省制定的是单独征收烟酒公卖费策略,而且征收率仅定为12%,后又降到6%,为全国最低的,属特例。据1918年出版的《烟酒杂志》第一卷第一期《全国烟酒事务署呈 大总统准奉天巡按使咨将烟酒公卖减费裁局关系通行之案拟定办法谨请 训示文》(民国五年6月6日呈奉 批准)中载:“……奉天情形,又与各省不同,既据该代巡按使咨称,迭据商会禀称各情,应准其暂将烟酒公卖费减半缴纳,以恤商艰。一待大局平定,仍当照旧办理。各省地方,均非奉天可比,亦不得援以为例。现当公卖减费之时,即由本署饬委奉天财政厅厅长王树翰兼充烟酒公卖局局长,以便通盘筹划……”国务院统计局民国八年6月15日发布的奉天省烟酒公卖局历年公卖费收数表中显示:民国四年下半年为158863元,民国五年全年为573535元,民国六年全年为460246元,民国七年全年为465670元,足见奉天省征收烟酒公卖费的艰辛。

  奉天省烟酒公卖局历任局长都有谁呢?第一任为余恭厚(民国四年11月2日至民国五年5月1日),第二任为徐霖(民国五年5月1日至6月1日),第三任为王树翰(民国五年6月1日至民国六年5月1日),第四任为王永江(民国六年5月4日至12月1日),第五任为段芝清(民国六年12月1日至民国九年1月3日),第六任为单豫生(民国九年1月3日至10月1日),第七任为段芝清(民国九年10月1日再任),第八任为关定保(民国十八年在任)。值得一提的是担任财政厅长兼烟酒公卖局局长的王永江,他在1917年被张作霖委任后,奉天省财政收入迅速好转,国库得以充实,故得名“奉系财神爷”称号。

  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承袭了公卖制,并于当年6月,公布了《烟酒公卖暂行条例》。1929年3月1日,奉天省改称辽宁省。8月,国民党政府又修改了《烟酒公卖暂行条例》,将原公卖栈改称稽征所。商户销烟,都要到公卖分局或稽征所登记、纳费。1930年10月4日,辽宁省政府再次公布《辽宁省烟酒事务分局办理烟酒公卖费暂行章程》、《辽宁省征收烟酒公卖费暂行章程细则》、《辽宁省烟酒事务分局办理烟酒公卖事务暂行细则》,规定各税捐局设立烟酒事务分局,在未经分立前,暂由省局加委各税捐局长,兼办税捐局的县长为烟酒事务分局局长,办理各该管境内烟酒公卖事务,担负分局应负一切责任。代办烟酒公卖事务各税捐局局长暨兼办税捐的县长遇有更替时,由财政厅、烟酒事务局加委,对办事不利或不出力者,分别情节轻重按征收官奖惩条例办理。

  1941年7月8日,国民政府财政部为统一烟酒税制,公布了《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规定烟酒公卖费及各种地方性烟酒杂税一律废止,自此结束了民国时期的烟酒公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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