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日,睢宁县烟草专卖局信息中队接到线人举报,有睢宁烟贩与外地烟贩相互勾结,互相倒运各地需求的紧俏卷烟获取暴利,数量巨大。信息中队接到举报后,及时向专卖科和局领导进行了详细的汇报,局领导和专卖科经过研究决定成立此案件经营小组,经过近一个星期的摸排,睢宁籍烟贩宋某和刘某等人进入了侦查队的视线。
2012年12月22日10时,睢宁县局根据前期掌握的准确信息,联合当地警方在睢宁县王集镇查获刘某非法经营卷烟84S硬南京(紫树)530条,84S硬南京(红)52条、84S软苏烟(五星红杉树)138条,84S软苏烟(金砂)29条等,同时将送货人余某(南通籍人)抓获,现场从其车内查获尚未销售的非法卷烟84S硬南京(紫树)500条。经过对刘某的突击询问,发现刘某还与宋某(睢宁籍)、陈某(睢宁籍)、魏某(睢宁籍)、徐某(浙江籍)、朱某(浙江籍)等人交易活动频繁。案件经营小组再次把信息上报专卖科和局领导。由于刘某是本地有效卷烟零售客户,不构成犯罪,局领导掌握了刘某心理,决定利用刘某,封锁目前的案件消息,不要打草惊蛇,给刘某一次立功赎罪的机会,要求刘某配合,争取宽大处理,同时安排案件经营人员严密跟踪刘某,争取扩大战果。
经过20余天对宋某的不间断监控,案件经营小组认为查获宋某时机成熟,在2013年1月12日上午,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宋某家中及仓储室(楼下车库)内查获违法卷烟:中华(软红)、南京(林)、黄鹤楼(蓝)等10个品种481条,案值21万余元。据宋某交代,近期浙江籍烟贩朱某、徐某还有一批货要抵达睢宁,案件经营小组得此消息,倍感高兴,再次向局领导汇报,召开紧急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下一步工作,最后一致认为,要耐心的经营此案件,不能大意,不能疏忽每一个细节,做到精密部署、精细操作,精准办案,积极配合公安进行延伸经营此案。
皇天不负有心人,经过近10天的煎熬,与2013年1月22日凌晨5时许,县局联合公安机关,在睢宁双沟至王集路段将徐某、朱某驾驶的车辆截获,当场查获中华(软红)275条、中华(硬红)398.9条、白沙(硬和天下)200条,共计3个品种873.9条,案值达58.3万余元。
通过历时五个多月的案件经营,睢宁局积极配合公安多次深入浙江、山东、苏南等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确认宋某、徐某、余某、朱某等人非法经营的卷烟累计3527条,案值114万余元,达到了国家局、公安部网络案件标准。日前,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涉案人员余某、朱某、宋某、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一年六个月、三年、三年九个月、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累计十八万元。随着法庭的宣判,一起以本地烟贩与外地烟贩相互勾结、有组织、有预谋、案情重大的“12.22”网络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从案件经营的卷烟数量、参与和逮捕的人员数量和判刑的累计年数可以说是堪称睢宁局近年来办理卷烟网络案件中的精品,极大地打击了不法烟贩的嚣张气焰,更好地净化了本地卷烟零售市场,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推动了睢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上水平、走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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