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财政部统税公署颁发的薰烟叶统税印照
北洋政府将薰烟叶税纳入烟酒税的管理范围,由当地烟酒专卖局和烟酒事务局管理。1926年,安徽省烟酒事务局在薰烟叶的产地门台子、蚌埠两地设立分局,专征薰烟叶税。
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安徽省于1929年7月创办薰烟叶统税,将原设的门台子、蚌埠分局合并成门蚌刘(刘府)统税专局。同年8月,山东省按安徽省办法设山东省薰烟叶统税专局。1930年10月25日,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颁布《征收山东薰烟统税暂行简章》,规定山东薰烟统税专局直属国民党政府财政部。1931年1月,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成立统税公署,同年3月,为统一征收,又将豫、鲁、皖三省统税专局改组为豫鲁皖薰烟税局,直属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并在三省产烟区域设立分局、稽征所、查验所。1932年7月将统税公署与印花烟酒税务处合并成立税务署,8月,税务署裁撤豫鲁皖薰烟税局,三省薰烟税由三省的统税机关接办。
1933年11月13日施行《薰烟统税征收暂行章程》后,税务署参照卷烟等项统税章程和各省薰烟叶产销情况,颁布《薰烟叶稽征处罚规则》35条。主要内容有3点:(1)刨烟丝店不得收买薰烟叶。薰烟叶属于卷烟原料,在国内行销,只准供应正式登记的卷烟厂家制造烟支所用。各地刨烟丝店不准收买薰烟叶刨丝出售,以杜绝私制卷烟。如发现将薰烟叶刨成烟丝,私售与烟厂或手工卷烟户作卷烟使用的,应照章补缴卷烟统税,并按规则给予处罚。(2)登记。凡购运薰烟叶的商人,无论是烟叶行号、卷烟厂商、代买烟叶的运输商还是临时设庄的商人,均应填写烟叶行号登记表或卷烟厂收买薰烟叶登记表,并送当地主管统税机构转请税务署核准登记。上述登记商,遇更换负责经理人时,应更正登记;如遇停业,应报请注销登记。(3)罚则。违章案件,属手续上错误的,处以10~100元的罚款;属于漏税的,烟件没收充公,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比照所匿税额10倍以下的罚款;如违章行为有2条以上者,将合并处罚。
随着国内卷烟工业的发展,薰烟叶需求量越来越多,种植面积也越来越大。1933年8月,税务署根据上海华商卷烟厂同业公会关于集中河南许昌烟叶稽征场所的呈请,规定烟叶行的经营资格,以整顿烟叶交易。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明令许昌地方经营烟叶业务,应以烟叶行为限,饬令郑州统税管理所调查当地情形,制定整理办法。随后又据上海华商卷烟厂同业公会呈文批准整顿许昌烟叶交易。当时河南各烟行的牌照由当地印花烟酒税分局发给,而烟叶税则由薰烟叶税局征收,薰烟叶税管理机构出现重叠。税务署核定许昌等12处薰烟叶行营业牌照,规定:自1933年10月1日开始,营业牌照不再由当地印花烟酒税局办理。各薰烟叶行商申请牌照,应一律先由商人填好申请书,报请郑州统税管理所审核后,呈税务署核发牌照。税务署还在申请书内明确了注意事项:不收混把烟叶;不装混包烟叶;不卖掺入水分或泥土的烟叶;不加重秤量欺骗农民。如有违规,即行吊销牌照,停止营业。办理营业牌照所收税款,照章划交地方政府,由该所汇解当时的河南省财政厅核收。
1936年6月22日,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公布各区税务局及税务管理所等暂行章程。规定统税等货物税划归国民党政府税务局管理,全国划分若干税务区,每区设一局。1942年5月13日,国民党政府公布《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将薰烟叶列为专卖品,归国民党政府财政部烟类专卖局管理。1945年1月29日,当时的重庆税务分局接收重庆专卖业务,停止烟类专卖,改征统税。其他地区也按照文件到达之日停办专卖,改办统税。1946年,薰烟叶改征货物税。税务署也将下设的17个税务管理局划分改组为8个货物税局,自此,薰烟叶税又由货物税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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