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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时期苏区的出入境税

2013年04月17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东方烟草报》编辑整理   作者:曲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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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革命时期,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红军在广东海陆丰地区、赣南闽西地区、鄂豫皖边区、海南琼崖地区以及陕北地区建立了工农苏维埃政权。这个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比较分散,面积小,经济比较落后,为增加财政收入,各根据地相继对烟草征收出入境税。

  1927年11月,广东海陆丰人民建立了第一个县级工农政权和革命根据地。海陆丰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取消苛捐杂税,但保留烟酒屠税。

  1929年12月,鄂豫边区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的《鄂豫边革命委员会政纲》中规定:取消厘金及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累进税,烟类列入征税税目。1931年6月,中国共产党鄂豫皖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决定,对非工农群众的必需品——纸烟征收纸烟税。鄂豫皖苏区税务总局成立后,将烟酒及奢侈类物品列为进口累进税中的特种税。在《关于商业累进税之规定》中,特种物品被划分为禁制品和奢侈品。在禁制品中,纸烟税征收30%,国产烟叶、烟丝税征收10%。

  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当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对烟草除征收商业累进税外,还征收关税,即苏区与白区(国民党统治区)之间的流通税。这种关税分为3种:由苏区运往白区的货物征出口税、由白区运进苏区的货物征进口税、白区货物经过苏区边境的抽通过税。苏区关税最初创设于1930年11月,其中,烟叶占较大的比重。据闽赣省1933年8月8日的筹款计划反映,闽北分区8~10月的全部税款中,烟叶税占33.3%。

  苏区按照保护土特产、鼓励出境的原则制定了烟草关税税率,其中,入境黄烟和卷烟税率皆为50%,但为了鼓励出境,对苏区的条丝烟采取低税政策,征收税率为2%。

  1933年8月12日,川陕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川陕省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决定征收统一累进税,规定纸烟、旱烟、水烟征收5%~10%的入口税。但是,各县工农税务分局在贯彻税务条例草案的同时,根据各地的情况,对烟类税作了一些变动,如达县规定的入口税中,纸烟征收10%,水烟征收5%。

  在琼崖革命根据地,琼崖工农政府也建立了税收制度。当时,其烟草收入列在货物税的出入口税(卡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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