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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案例启示一则

2013年06月08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李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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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自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以来,江苏高邮市局在行政处罚环节,积极倡导人性化执法,实施柔性管理,以行政告诫为主,根据不同对象和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对残疾人、孤寡老人及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在卷烟经营过程中实施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在职权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运用建议、规劝、告诫、警示等多种行政指导手段,并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把行政指导贯穿到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的全过程,受到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广泛好评,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下面,笔者通过发生在身边的一起实际案例,谈一点对行政指导工作的体会。

  基本案情

  2013年某月某日,江苏高邮市烟草专卖局某中队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在辖区进行正常市场检查。当检查到某某商店时,发现平时供货等级不高的小店货架上陈列了0.4条硬盒“中华”卷烟,随即查看了该店近期的卷烟进货记录,发现该店一年内没有从本地烟草公司购进硬中华卷烟的记录,稽查人员顿感情况异常,并对该店进行了深入检查。经过检查,在其店堂货架下一纸盒中,当场查获了涉嫌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硬中华1.5条,经现场初步感官判断,此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当事人陈某,现场无法提供此批卷烟的任何购买凭证。

  主要做法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陈某是一名年近七旬的老人,从事卷烟零售已经有20多年时间,一直是一名遵纪守法的模范经营户,从未有过违规经营的记录。同时,该局执法人员经过现场了解得知,此次店中的非法卷烟系他的一位亲戚让其代售的,而且自己对经营寄售卷烟属违法行为并不知晓,并保证今后不再犯。

  鉴于此案违法经营真品卷烟2条以下,情节轻微,而且当事人又是初次违规,高邮市局执法人员根据本局行政指导方案的有关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规范教育,对当事人此次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登记,让相对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案。同时,对该户加强了后续监管,由辖区中队和线路专卖稽查员定期进行回访和复查,及时了解违法经营整改落实情况。

  工作启示

  正如本案当事人陈某对执法人员所说:“你们能这样宽容我们,今后如果我们再有违规,自己都说不过去了。”的确如此,实行行政告诫、行政提醒等柔性执法理念和方式,是人性化执法的有益尝试,是正确理解和实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为切实践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供了契机,为全面树立烟草专卖执法形象奠定了基础。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较好执行了行政处罚。对首次轻微违法不处罚,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告诫,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是体现了公正性原则。轻微的违法行为,虽然具备违法的形式,但是因为情节轻微,而其社会危害性很小,对这种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会对烟草专卖市场产生明显不利的影响,对其不处罚,体现了公正性原则。

  三是有利于查处大、要案件。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主要进行教育而不处罚,有利于集中精力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件多、矛盾大、沟通难的执法现状,从而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四是可以提高文明执法形象。对轻微违法、首次违法或无意识违法等行为仅仅进行宣传教育,更易博得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配合和支持,有利于提高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形象的建立。

  当然,行政指导是一项创新工作,同时又是新时期下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在把握好“法与罚”的幅度下,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大胆实践,全面推广,以真正达到以此来促进工作,提升水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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