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转自《东方烟草报》
案情:近日,笔者所在的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在实施市场检查时,查获店主吴某摆放在柜台上销售的“中华”(软)等卷烟共15.5条。因其无法提供有效购货证明,上述卷烟被该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后经调查,其中2条“中华”(软)、2条半“利群”(阳光)系朋友送给吴某的,其余11条为吴某去外地收购而来。烟草专卖局对吴某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吴某想知道,朋友赠送的卷烟也不能在自己店里摆卖吗?
分析:按照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吴某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俗称乱渠道进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于该案,有两个问题需要分析。第一个问题是朋友赠送的那部分卷烟,是否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这里的进货是广义的,卷烟购进来的各种渠道都可视为进货的一种方式,同时和之后的销售行为是相关的。如果不用于销售,这种情况便不存在进货的行为,但只要用于销售了,其行为性质已经转化为乱渠道进货,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第二个问题是,这里的进货总额和违法所得如何计算?虽然一部分卷烟是赠送的,吴某没有花钱,但这里所说的进货总额并不一定是指进货者实际付出的钱,而应当理解为一种实在的“价值”。赠送的卷烟是客观存在的,卷烟的价值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以没有实际付出钱而否认这种价值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赠送部分的卷烟交由烟草公司核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价,核价之后进货总额和违法所得也就可以计算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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