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我国拟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公安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经营户中引起了强烈的“地震”“我们该如何应对?”“对零售户的影响有多深远?”一时间同行们异常的恐慌和迷惑。
制烟,售烟,控烟,件件关己!家事,店事,国事,事事关心!新闻刚一播过,我赶紧放下遥控器,开始关注《条例》。“早就说让你改行,你非要坚持……”妻子开始朗诵她那不知道重复了多少次的“先见之明”。试想一下也的确有几分道理:作为一个小型商铺,卷烟就是店铺的“支柱产品”,面对全面的控烟形势,势必导致卷烟销量下滑,如何度过难关是我们不可回避的当务之急。虽说我不赞成妻子的“恐慌论”,但也没敢掉以轻心,因为这毕竟一种影响长久;影响直接的不利动作。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全民控烟的政策虽说会影响经营户的切身利益,却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其他公民的身心健康,其意义深远,利大于弊。作为经营户的我们深知该项法规的重要和惠民,“舍小家保大家”是我毫不犹豫的决心,我坚决拥护和遵守。
面对控烟的不利因素,我们不能一味的担忧、顾虑,因为提倡的是控烟,换而言之,控烟的目的只是减少卷烟的产量,杜绝公共场所,以及办公场所等特殊场所的吸烟现象,所以说只要能回避这些方面的管制,就有化解不利因素的可能。我开始查阅资料:按照“品牌要做大、规格要做精、价格要上扬”的工作要求,努力培育“全国性知名品牌、区域性优势品牌、创新型特色品牌”,促进形成品牌竞争发展的市场格局,国家局制定《卷烟品牌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3月5日起施行。
看到专家的阐述,我终于明白了国家控烟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给国民创造一个绝对安全、舒适的公共环境,让大众在有限的空间中远离烟草危害,从而提高全民素质。
我们是卷烟经营的受益者,同样我们也是卷烟控制的参与者。双重的身份,不同的心情,当然这并不能动摇我们创业的雄心。面对困难我们咬牙坚挺,面对国家政策的调整我们坚决执行!在控烟的同时卷烟品质升级,同样也是一个利好消息:卷烟品质整体提升,不仅仅是体现在价格上的调整,最为关键的是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卷烟中有害物质的成分。同时上调价格不仅可以起到保护卷烟利润的作用,而且还可以用经济杠杆的作用,降低消费者对卷烟产品的依赖,迫使部分消费者退出消费团体,直接到起到抑制消费的作用。
虽说我们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个体团队,但面对控烟,特别是校园、医院等特殊场所的控烟,我们更是绝对的支持和拥护。我从《新条例》中发现了下面的一条规定,那更是大快人心: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三)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家长的希望!这是大家的共识。然而由于不良商家的诱惑,以及部分父母的任意纵容,导致校园吸烟现象日益严重。因为孩子们正处于生长发育期,过早的烟草危害必将导致孩子们体质的下降。每年一度的入学军训,充分暴露出问题的严重。虽说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并非都是烟草的作用,但烟草的危害不容忽视。
对于这一点我感受深刻:孩子的初中是在城区的一所普通学校度过的,也不知是孩子们过于淘气,还是老师们过于“放手”,总之校园抽烟现象非常的严重,影响极坏。面对如此“优越”的校园环境,升学率自然可想而知。看在眼里,急在心中。以至于我每次见到孩子,最多的嘱咐就是远离烟草。
“要想远离这个‘优秀团队’,你就必须拿出优异的成绩,升学时进入市内另一所高中!”我喋喋不休的提醒着孩子。结果孩子很争气,顺利的进入理想的学校。入学的那一天校园门口的红色条幅让我大大的松了一口气:禁止烟草进校园!作为经营烟草的我们,深知烟草的危害,特别是对世事懵懂的学生来说,更是影响深远。
《条例》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他们或许是受到电影或电视剧的镜头影响,出于对烟草的好奇而加入抽烟的行列,虽说他们自己的过失不容忽略,但他们毕竟出于特殊的年龄阶段,我们必须同情和正确引导。
无论是电影,还是电视都是人们接触社会,认识事物的最基本工具,它们以传播快,传播平台大等优点而广受大众青睐和追捧。如果在这样一个大平台上传播抽烟镜头,势必会造成巨大的影响。面对这样一个极其容易“玷污”的群体,我的意见是坚决的拥护,彻底清理。
针对电视镜头的影响,我们不能一味地依赖行政处罚和限制,要想彻底的把控烟落到实处,必须做到“视(镜头)育(传递烟草知识)”双结合。作为家长的我们,必须正确引导孩子们远离卷烟的危害。只有把危害陈述清楚,才能让学生们从心理上、行动上自己的远离烟草。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经营者销售虽说很重要,但为了法律法规,以及控烟的顺利执行,作为家长、经营者双重身份的我们必须率先垂范,坚决的拒绝未成年人的购买卷烟行为,从源头上堵塞未成年人购买卷烟的漏洞。
法规的出台也许会给我们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却直接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种社会效益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早在《条例》(送审稿)还为出台之际,我们这个销售区域就开始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卷烟的宣传和推广。当大家都在因恐惧政策的实施会影响自己的生意,而想方设法的回避张贴宣传图标时,我却大胆的把图标张贴在最醒目的位置,以致于招来大家的嘲笑和议论:“卖烟的控烟,你是想关门再见?”
面对嘲笑和议论,我不为干扰所动,始终坚持原则办事,深得部分家长们的称赞和支持。他们认为我不仅是一个有责任心的商者,还是一位关注下一代的好家长,于是他们纷纷的成为我的回头客,利用这种特殊的方式感激我的经营原则和方式。
小结
控烟行为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是大势所趋,我们不必为之恐慌,因为卷烟这种特殊商品仍然还有它的生存理由。纵观国内市场品牌,无论是品质,还是价值都有提升的空间。我们必须打破廉价占市场,产量增效益的落后格局,逐步达到物有所值的高度。利用优越的品质为百姓们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少抽烟,抽好烟!这才是我们未来烟草发展的方向,以及控烟之后经营者的明智出路!
重庆中烟,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