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2日,H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H市M区府南路查获王某、徐某驾车从J县运来的卷烟,共计40个品种900条,案值11万元。经调查该批卷烟是王某委托其女友徐某的哥哥从J县代为收购,然后由王某、徐某分别驾驶两辆汽车,从J县运往M区准备进行销售的。王某、徐某均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也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由于C县烟草专卖局在前期查获的张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已掌握王某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线索并移交公安立案调查,故本案由C县烟草专卖局进行调查。
C县烟草专卖局接到案件后经初步调查,认为当事人王某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于将该案件移送C县公安局合并调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曾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因违法经营于2021年12月被H市M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注销,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间,以营利为目的从马某等人处收购卷烟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4千余万元,违法所得150余万元。其上线马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间以营利为目的,从周边县收购卷烟销售给王某,非法经营数额巨大。
王某、马某于2023年被C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C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马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C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二、办理结果
C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王某、马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五万元;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王某、李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案值较大,其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主体:当事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要件;
2、犯罪的主观方面:当事人明知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卷烟购销属于违法行为,仍然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卷烟收购和销售,其主观上为故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3、犯罪的客体: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破坏了专卖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
4、犯罪的客观方面:当事人王某、马某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当事人在案件侦办和审判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四、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为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个人或企业生产或销售烟草专卖品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以上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依法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王某、马某无证经营卷烟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破坏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通过该案的查处、判决,震慑了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国家专卖管理制度,保障了卷烟经营市场的合法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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