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志、刘某逍、李某、周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分别判处期徒刑七年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七万至四万不等。
该案被湖北省公安厅列为省督第一批涉烟刑事案件。案件侦破后由当阳市烟草局上报国家烟草局,被评为“国标案件”。
2019 年7 月,刘氏兄弟以均价338 元每套的价格负责生产1400 余套具有假冒某品牌标志、商标和“70周年”纪念版标识的竹制香烟包装盒,通过物流形式发给宜昌的李某等人,收到货款33.8 万余元。
李某伙同周某等3人在位于宜昌市点军区周某家中,将假冒的纪念版香烟拆装至正品香烟包装盒内,并以均价1250 元每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生产假冒纪念版香烟约288 套,其中向武汉等多地经销商销售约229 套,价值28万余元。
2019 年9 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志又伙同犯罪嫌疑人郑某(原三峡卷烟厂职工)生产某品牌假烟(俗称“金鼠”),李某、周某以750 元每条的价格订购500 条“金鼠”,并于当日向刘某志转款37.5 万元。2019 年11 月23 日,刘某志以8.5 万元的价格从郑某处收购500条“金鼠”后卖给李某、周某。
2019年9月,宜昌市夷陵区烟草局专卖人员快递点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人批量非法邮寄某品牌卷烟标识牌,遂通过宜昌市烟草局上报宜昌市公安局。同年11月27日,宜昌市公安局指定当阳市公安局侦办。
接宜昌市局指示后,当阳公安立即联合当阳市烟草局组建“920案专班”开展调查。专班人员在“大年三十”前夕三下广州,深挖源头,协同作战,仅用三个月时间成功打掉以刘某志为首,以广州某实业公司为掩护,集生产、仓储、运输、分销、零售等环节为一体的制售假网络犯罪团伙。
侦办过程中共查获涉案卷烟1千余条、雪茄烟3万余支、品牌商标12万余件、品牌包装盒1400余套,覆膜机等工具若干,涉案价值2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
通过大量侦查取证,专班收集到刘氏兄弟等人的犯罪证据后,制定详细的集中收网计划,在广州、武汉、宜都、点军区多地同时集中收网,一举打掉从广州到宜昌,集生产、仓储、运输、分销、零售等环节为一体的制售假网络犯罪团伙,获得各级公安机关、烟草部门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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