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赵某某、季某某为获取货运费用,未经烟草主管部门的准运许可且明知他人没有经营烟草专卖品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受雇佣从云南省曲靖市运输烟叶至四川省德昌县。二人分别驾驶小货车途经杭瑞高速、京昆高速前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当车辆行驶至永仁县境内时,被云南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和永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被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二人最终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8000元,同时对涉案烟叶的变价款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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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合法实施烟草生产、运输、销售行为的一大前提,便是要在事前已经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未获许可实施烟草运输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重者还将如本案被告人这般因触犯非法经营罪入刑。
此外,非法经营行为是一个复合行为,包括在生产、流通领域过程中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行为人一旦完成其中一个环节,即对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有序性造成了破坏,视为非法经营行为完成,就有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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