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不解释清楚3字头华子和1字、2字头的区别,就是侵犯了我知情权,必须退一赔三!”
陕西西安,一名男律师到烟酒店购买了两条华子,回家打开一看两条有点不一样。随后律师发函给烟草公司,要求其解释一下3字头与1字、2字头之间的区别。未果后,遂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蒋先生是名律师,还是当地一家著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事发当天,蒋先生到一家烟酒商店支付了1240元购买了两条软盒华子香烟。回家打开看了以后,才知道卖家说一条要630元、一条要610元的区别,原来3字头的要卖贵一点,1字头的便宜20元。
都说法律人比较严谨,也比较认真。蒋先生也不例外,为了搞清楚这当中到底有什么区别,蒋先生还咨询了不少专业人士。原来在市场上,3字头华子售价普遍高于1字头、2字头的,而且这一现象已持续很久,但令包括蒋先生在内的广大消费者,都不知如何选择。
于是蒋先生决定致函给生产者烟草公司,期盼其能够针对3字头华子与1字头、2字头华子的区别,作出有说服力一点的解释。
但是,蒋先生的致函好像石沉大海一样,久久没能得到回复。于是蒋先生便一纸诉状,将烟草公司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书面道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换而言之,只要法院认定烟草公司侵犯了蒋先生的的知情权,那么其退一赔三的主张是成立的。
对于,蒋先生的主张,烟草公司却有不同的看法。烟草公司认为,其并不是经营者,而是生产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0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再向生产者追偿。
也就是说,烟草公司认为除商品缺陷问题外,蒋先生应当起诉的是销售方,而不是生产者。
那么双方的主张,谁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主张经营者或生产者提供商品的规格、等级等相关信息或提供售后服务。
蒋先生作为香烟消费者,依法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且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售后服务。因此蒋先生是本案的主体适格。即代表蒋先生有权告烟草公司。
其次,1、2、3字头是指华子香烟外包装上的钢印喷码后三位数字中的首位数字,该后三位数字与每只香烟上的喷码数字一致。
本案香烟的外包装上,烟草公司已标注了香烟的烟型、烟支长度等相关信息,3字头与1、2字头香烟出厂规格一致,出厂价一致,按照统一产品质量规格生产,钢印数字不同是烟草公司为产品质量溯源采用的专用编码,属于企业质量管控的要求,也用于烟草专卖管理及行政执法、消费者真伪鉴定的需要。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香烟商品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应当标识有包括警句在内的商品具体信息。
本案中,烟草公司作为香烟的生产者,依照法律法规其已在产品包装上,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标注,即其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再次,蒋先生致函要求烟草公司就1字头、2字头、3字头华子香烟在用料、配方、制作工艺、出厂价等情况进行说明,该内容涉及商业秘密,超出了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范围,即烟草公司并未侵犯蒋先生的知情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指出,商业秘密指经营者享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权利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后,华子香烟的零售价由市场决定,市场上存在3字头华子价格高于1字头、2字头价格,主要是因市场上对于3字头香烟的非理性追捧,并非烟草公司原因造成的。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先生的主张于法无据。因此法院驳回蒋先生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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