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蒋某,在当地一家烟酒店买了两条软中华香烟(俗称华子),一共花费了1240元,其中3字头的华子630元,1字头华子610元。
但是蒋某将烟拿回家后,没发现两种华子有啥区别,除了1和3字头不同之外。
他又请教了专业人士,得知还有一种2字头的华子,不过谁也弄不懂其中的区别,只是猜想可能数字越大的华子质量应该越好,价格当然也更高。
蒋某认为这件看上去习以为常的事情,有必要弄清楚,于是他就发函给华子的生产厂家也即烟草公司,要求烟草公司作出解释,但是烟草公司不予理会。
蒋某一气之下将烟草公司诉到法院,他认为烟草公司不回复自己,是对自己作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涉嫌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烟草公司认为蒋某告错人了,应该告烟酒店,自己一方作为生产方与蒋某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蒋某告是能告,但是蒋某要求烟草公司披露3字头和1字头华子的生产工艺、配方、出厂价等,这些属于商业秘密,不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
另外,法院还认为3字头和1字头的价格差距属于市场行为,最后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最终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但是蒋某的起诉还是有意义的,并非滥用诉权。
类似比如手机积分清零、高速路ETC不显示金额、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等等,其实都可以归入公益类诉讼。
蒋某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自然也知道此类知情权诉讼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失费或者赔礼道歉,他仍然提出这样的诉请,实际上是表明了一种态度,值得肯定。
不过单纯从法院的判决来说,仍然没有解决3字头和1字头华子的区别到底是如何产生的。
虽然本案涉及到商业秘密,但是最起码应该责令厂家提供3字头和1字头的出厂价,商业秘密也不能成为无视消费者知情权的尚方宝剑,该披露的时候还是应该披露。
如果不知道其出厂价,又如何能得出两种字头华子差距来自于市场的结论呢?
华子的销售量还是比较大的,算算每年因为字头不同,价格不同,倘若存在对消费者的误导,消费者为此花的冤枉钱也是很可观的。
大家你们知道有啥区别吗?蒋某的起诉算不算浪费司法资源?有意义吗?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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