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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消费税自本月起开征,八个常见问题一次解答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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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现将广大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

一、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二、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中,电子烟有关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四、电子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电子烟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电子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五、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其中,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

六、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核算销售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七、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二)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八、22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需要使用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商定,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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