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起,《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电子烟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野蛮生长时代结束,其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纳入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新规对进口和个人携带电子烟入境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进口贸易有管控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注:烟草产品属于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最新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中,电子烟产品(商品编码子目2404.11、2404.12、2404.19项下)是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货物,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才能开展进口业务。2022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为电子烟和新型烟草制品新增了四位数品目24.04,子目也更加详细,对企业申报和海关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产品质量有监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注:海关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子烟产品实施商品检验。《电子烟》国家标准GB 41700—2022已于4月份正式发布,自10月1日起实施。有技术评审、注册商标、商品检验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加持,进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将得到有力保障,消费者应该从正规专卖渠道选购电子烟产品。
三、个人携带入境有限制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等,卷烟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物品,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进境;其他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进境。电子烟产品将参照执行,超量携带将会征税甚至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此外,《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也对进口电子烟相关产品做了相应规定。
1、《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第十二条 规范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进口秩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生产能力与市场需要,在总量调控范围内确定批发企业进口电子烟产品年度销售目标和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进口需求。推行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实际进口情况备案制度。
2、《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第七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在盒、箱包装上标注“仅限中国境内销售”字样。
3、《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进口电子烟产品除前款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所在国(地区)的获准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材料。
注:前款规定资料。申请境内销售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的基础信息;
2.产品的商标注册证;
3.产品包装及外观图片;
4.产品内附说明书样稿;
5.产品描述报告;
6.产品配方与原材料报告;
7.与安全性有关的关键生产工艺说明;
8.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检验检测报告;
9.产品安全性评估或论证报告;
10.申请人对提交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11.其他相关资料。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及配套烟具等均须已通过技术审评,仅需提交前款规定的第1至4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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