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日前,部分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指导意见》陆续公布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其中也提到了电子烟零售点将实行“一店一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规定了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的场所。
以重庆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为例,该直辖市详细列举了7种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可以成为其他地方的参考范本。
1、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2、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装潢装饰、家具家电、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金融证券、金银珠宝、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酒吧、台球厅、网吧、游戏室、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3、经营场所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4、经营场所内缺乏电子烟产品独立仓储和安全保障措施的;
5、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6、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室、照相馆、棋牌室、打印店、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中介机构等;
7、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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