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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千元获刑7年,“上头电子烟”不能碰

2022年01月28日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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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24岁,没想到因为贩毒被判了7年,我这辈子都完了。”法官宣读完判决后,被告人宋某在法庭上失声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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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贩卖毒品案庭审现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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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通过网络贩卖的“上头电子烟”

这是不久前发生在上海静安区法院的一幕。宋某万万没想到,自己本以为最多只是含有一点违禁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实际上却是国家明令禁制的一种新型毒品。这种“上头电子烟”从外表上看与普通电子烟差不多,但其主要成分为合成大麻素。去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近期,上海多个区法院陆续宣判了多起因贩卖“上头电子烟”被判刑案件。记者梳理发现,这些案件中的贩毒者和买家多为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案件反映出的年轻群体对新型毒品辨识能力弱、快递实名核验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贩卖者获利千元获刑7年

折算成海洛因,他相当于贩卖了近14.5克海洛因。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10克以上,就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宋某原是苏州一家酒吧的员工。2020年8月,有客人拿出一根电子烟请他尝尝。宋某吸了一口之后,感觉头晕目眩。这名客人告诉他,这种电子烟叫“上头电子烟”,烟油的主要成分是一种槟榔提取物,吸起来效果和嚼槟榔差不多。去年5月,这名客人又找到宋某,让他帮忙物色“上头电子烟”买家,并暗示宋某可以从中赚取差价。

正想赚点外快的宋某答应了,他以每瓶90—100元不等的价格从客人手里购得烟油,每瓶烟油可灌入8—10根电子烟,宋某再以每根60—120元不等的价格把灌好的电子烟出售给买家。在出售前,宋某还打听过,得知这种“上头电子烟”在正规电子烟商店买不着,便格外小心谨慎。宋某从不主动对外兜售,而是等有客人询问时,才告知有这种电子烟。几个月下来,宋某只向两人出售过“上头电子烟”,累计十余次。

去年8月,宋某在苏州的住所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上头电子烟”烟油28.89克。经鉴定,主要成分为一种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属于毒品。到案后,宋某对贩卖“上头电子烟”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坚称,自己不知道这是毒品。当听到检察官宣读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7年时,宋某当场懵了:“卖这种电子烟我只赚了1000多元,为什么会判这么重?”

本案公诉人、静安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忠平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的关键之一在于贩毒数量。为了适法统一,我国有专门的折算表,将不同种类毒品统一折算为海洛因。“宋某贩卖的这种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和海洛因的折算比为1:0.5,所以,他相当于贩卖了近14.5克海洛因。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10克以上,就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张忠平说,考虑到去年7月1日起贩卖合成大麻素才构成贩毒,以及宋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所以建议判处其7年有期徒刑。该量刑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

宋某不是第一个因贩卖“上头电子烟”被上海法院判刑的年轻人。去年11月18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本市首起相关案例。

去年7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年轻女子刘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且伙同其母亲灌装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并利用快递、闪送等方式向边某旭、姚某涵、刘某发贩卖含0.2—3.2毫升不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共计15次。7月23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金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以“电子烟”之名秘密行销

第一次抽这种烟,会出现头晕、恶心症状,但只要再抽一次,这些症状就会减轻。抽的次数多了,还会出现幻觉。

近年来,部分国家将大麻合法化,加上电子烟的流行,两者相结合对年轻群体产生不小影响。在宋某贩毒案中,两名买家一个是居住在上海的年轻女孩,另一名买家更是只有17岁。宋某到案后供述,他的上家在介绍“上头电子烟”时声称,这种电子烟比普通电子烟更具快感,既不上瘾也不犯法。

事实果真如此吗?业内人士指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为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获取成本更低,但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根据折算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与海洛因的折算比最少是1:0.2,最多则是1:5。也就是说,贩卖1克合成大麻素最多可能相当于5克海洛因。从这个比例可以看出,作为最新列管的毒品,合成大麻素的成瘾性非常强。”静安区法院法官钱丽娜说。

去年7月,江苏省扬州市公安民警在治安检查时发现,一个宾馆的电竞房里有两个小伙子精神状态明显不对。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两人正在吸食“上头电子烟”。从这两名吸毒人员入手,通过研判快递发货地址,民警很快找到了上游卖家——高邮的徐某。徐某落网后,坦白了他贩卖“上头电子烟”的犯罪事实。原来,他走的是“以贩养吸”的路子。民警透露,在抓获徐某的现场查获到一瓶净重9.27克的电子烟烟油,徐某买进的价格在三四百元左右,但他把这些烟油分装到多根电子烟中,一支电子烟可以卖到250元。

让民警感到痛心的是,这起案件中8名违法犯罪人员全都是年轻人,年纪最小的刚刚年满16周岁。他们中的有些人最初仅仅是觉得抽电子烟“酷”“有范”,对它的危害一无所知。但抽的次数多了,他们也逐渐意识到异常。

“第一次抽这种烟,会出现头晕、恶心症状,但只要再抽一次,这些症状就会减轻。我们抽的次数多了,就会出现幻觉,有时候还会出现自残的情况,都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等清醒过来后,才发现膀子上出现了一些伤痕,但我们对此完全没有印象。”可惜的是,当这些年轻人感觉到不对时,他们已经染上毒瘾,难以自拔。

“不少年轻人将抽‘上头电子烟’当作消遣玩乐的方式,初次吸食后逐渐上瘾,误入歧途。”嘉定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贩毒案中,犯罪嫌疑人蒋某告诉其结识的黄某有一种新的电子烟油,抽了之后很兴奋。黄某吸食2次后,向其继续购买“上头电子烟”并介绍给女友,结果双双染上毒瘾。

检察官还发现,电子烟的时尚潮流性,正好满足了在酒吧、夜店等场所聚集娱乐的年轻人的兴趣爱好,使得此类娱乐场所逐渐成为“上头电子烟”线下销售的主战场。在嘉定区检察院办理的另一起贩卖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及其两名上家均在酒吧工作。陈某第一次吸食“上头电子烟”时就在酒吧,在他人的询问下出于好奇开始吸食。有人因为知晓其在酒吧工作,便向其打听是否有“上头电子烟”的货源。在一些年轻人眼中,“在酒吧工作”被视为有“上头电子烟”货源的标签。

对此,嘉定区检察院定期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就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进行排查。同时,针对娱乐场所存在的问题、发现的隐患,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消除漏洞、加强管理,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检察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子烟时也要注意选择合法渠道,避免误染毒品。

“网络+寄递”是主要渠道

犯罪分子几乎都是通过正规快递来运输毒品,暴露出当前快递邮寄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加强这一渠道的监管力度。

在近期发生的多起贩卖“上头电子烟”案件中,犯罪分子几乎都是通过正规的快递来运输电子烟,这也暴露出当前快递邮寄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吕某平时经营着一家网店,去年6月,他通过微信结识了一名正求购毒品的吸毒人员。7月下旬,在明知出售的电子烟的烟油中含有违禁毒品成分的情况下,吕某仍通过微信微店交易,采用快递方式,以360元的价格将一套电子烟套装卖给位于上海市的购毒人员。

经称重,这套电子烟净重0.32克;经鉴定,这些电子烟中检出MDMB-4en-PINACA成分,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近日,杨浦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杨浦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6个月。

检察官指出,一方面,“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几乎一模一样,快递员无法靠肉眼分辨;另一方面,快递员在履职时也存在未认真核验身份等问题,增加了公安机关事后追查毒品来源的难度。比如,宋某在贩卖电子烟时,也是通过多家知名快递公司寄递包裹。在选择物品分类时,他常常随意勾选为“文件”,使用的寄件人姓名也是假名,但在他先后十多次快递烟油的过程中,快递员从未核对包裹内容和他的真实身份,实名收寄、收寄验视等行业要求形同虚设。

上海研究院、上海大学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国际禁毒蓝皮书:国际禁毒研究报告(2021)》指出,“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已成为当前毒品犯罪的主要方式。

虹口区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该院办理的利用寄递渠道贩毒案件数从2017年的3件,增加到了2020年的25件。“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总体下降,但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毒的案件数却逆势上扬,应当引起警惕。”虹口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黄春笑说。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利用“网络+寄递”形式实施贩毒行为的监管力度。2020年6月,国家邮政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寄递渠道禁毒工作的通知》,要求综合治理利用寄递渠道贩毒活动。去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针对利用快递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高发这一现象,要求推动快递行业强化安全监管,堵住管理漏洞。

上海检察机关积极采取行动,落实“七号检察建议”。青浦区是“三通一达”等寄递企业物流集散地,青浦检察院就去年6月发生的一起快递公司员工共同贩毒案件向涉案人员所在快递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加强对物流寄递渠道毒品防控,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制度,严格人员准入和管理,加强对寄递行业员工的禁毒教育宣传。力求多管齐下截断寄递行业的毒品运输渠道,从源头上打击寄递毒品行为。同时,对电商平台、物流平台、跨境寄递等安全监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研究职责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完善寄递安全监管体系,协同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确保“七号检察建议”的相关内容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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