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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纳入监管的“电子烟”,到底是指什么?

2021年04月19日 来源:卷卷智库公众号 作者:王彦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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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文为作者授权卷卷智库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公众号标题和编者按为卷卷智库编辑加工。文章内容请以作者原文为准。

作者简介:

王彦亭博士,原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司长

编者按:

在3月2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中提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如何理解条例的“主语”——“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至关重要,这将直接决定未来监管的对象和范畴。然而,一个现实问题是,“电子烟”到底是什么?这个最基本的概念目前却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清晰的定义。“大烟”、“小烟”、“HNB”、“低温草本”等叫法层出不穷。

“3·22决定”之后,监管立法和执法进程已经开启,如果放任电子烟基本概念的继续“模糊”,将对监管执法、税收征管、产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保护都会带来巨大的隐患。

王彦亭博士作为长期从事烟草工作的从业者,在其深入思考和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本篇学术研究文章,并授权卷卷智库首发。本文将探讨以下问题:

“电子烟”国外是如何定义的;

电子烟行业对“电子烟“的定义;

国内地方政府、媒体、社会公众眼里的“电子烟”是什么?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国内“电子烟”概念的“模糊化”?

电子烟如何定义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

王彦亭博士对电子烟的定义为:

电子烟通常由烟具和烟弹组成,是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将含尼古丁的物质(或不含尼古丁的其它类物质),雾化成气溶胶状态供吸食者享用,以满足吸食者对兴趣类物质的需求。

即将到来的电子烟监管,目前还有诸多不确定性。造成这种不确定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电子烟作为新事物,本身具有诸多复杂性,与之配套的监管政策需要精心研究与设计。因此,类似本文这样对电子烟相关问题进行专业的研究与思考,厘清基本概念、增进认知,将有助于推动问题的解决和不确定性的消解,实现监管、税收征管、产业发展、消费者保护的良性发展。

以下为文章原文:


电子烟的概念溯源与定义探讨

作者:王彦亭,资料整理:陈雷,瑞虎

(本文首发于卷卷智库 公众号)

0、引言

“电子烟”,一个越来越流行的词汇。

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原本属于传统行业的烟草也在发生着新的变化。以IQOS为代表的HNB(Heat-Not-Burning)产品,以及以国外的Juul、国内的悦刻(Relx)为代表的雾化电子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推动了一场新的烟草变革,深刻的影响着烟草产业的方方面面。作为电子烟从业者,这是一个资本的风口,三年创富3000亿的神话已成为现实;作为烟草消费者,电子烟的不断普及已经悄然在改变着烟草消费的习惯和模式;而作为烟草类产品的监管者,电子烟又是一个新事物,带了诸多“新问题”。

在我们对以上诸多方面探讨之前,需要首先厘清:什么是电子烟。因为这个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如果你是一位股市投资者,看到极具噱头的新闻标题“电子烟重大利好!”,若想知道跟你的投资是否有关,仍需点开详情,从头读到尾才能知道到底利好的是哪种电子烟;

如果你是电子烟从业者,对于媒体报道的“查处违法电子烟”,总要仔细看看到底是哪种产品。

如果你是消费者,你可能会听到“大烟雾”、“小烟”、HNB这样的提法,并且疑惑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

定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对定义形成共识后,有利于社会交流中的识别及认同,节省了从讨论目标开始就已经谬误的巨大成本。

因此,在电子烟监管立法进程已经开启的当下,更需厘清概念,准确定义。这将是电子烟未来监管与良性发展的基础。

01、电子烟的发展历程

1.前身,流星划破天空

美国人赫伯特·吉尔伯特在1963年曾取得一款“无烟、非烟草香烟”的专利设计,该装置把液态尼古丁加热,产生蒸气,模仿吸烟的感觉[2]。1967年,吉尔伯特同对这种装置感兴趣的公司洽谈合作,着手量化生产,遗憾的是一直没有真正投放市场。

1988年,美国烟草公司推出了世界上第一款加热烟草产品“Premier”,初衷是为了提供一款与传统烟草同样提供享受与满足,而且减少了危害的产品。不过仅仅一年,这款产品就被撤回,因为消费者不喜欢它的口感和味道。[3]

吉尔伯特发明的产品可以看做是当前雾化电子烟的前身,而美国烟草公司的premier则可看作是加热不燃烧的雏形。虽然两款产品都没有大规模推上市场,但如同流星,启发了烟草从业者,从传统卷烟向新型烟草的探索,从那时开始就从未停止。

2.第一代电子烟产品(2000年~2010年,萌芽期)

1998年,菲莫国际(PMI)生产了世界上第一款电加热烟草产品“Accord”,一直销售到2006年。因为消费者反映其不如普通卷烟让人满意,“Accord”换代成为“Heat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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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4RouM1f2pU

2003年中国的中医师韩力提出把尼古丁用丙二醇稀释,并以超声波装置把液体雾化,产生水雾效果(实际是以加热产生雾化气体)。使用者能以此把含尼古丁的水雾吸进肺部,从而完成对尼古丁的吸收。2004年,韩力取得电子烟的发明专利,翌年上市销售。随着国内外控烟运动的普及,电子烟这一新生事物在各种支持与反对声中生存与发展,并向欧美扩散。如烟的出现,拉开了雾化电子烟发展的序幕[4]

无论是Accord还是如烟,虽然后期发展都不顺利,目前也早已退市。但却是第一次将消费级的电子烟产品引入市场。之后电子烟整个品类的发展,正是在这个基础的升级和变革。

3.第二代电子烟产品(2011年~2020年 快速成长期)

进入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年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电子烟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普及。2015年,美国的Juul实验室发明了尼古丁盐技术,在此基础上推出新一代电子烟。这一产品以更小的体积、更好的满足感和口感,迅速赢得了消费者。JUUL 的快速崛起使得封闭式雾化电子烟的占比从 2014 年的 47.20%快速上升至 2019 年的 59.24%,彻底改变了产品类型格局,电子烟至此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普及。2021年1月,成立仅3年的中国电子烟企业悦刻在美国纽交所IPO,当日暴涨145.92%,市值达458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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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ul的尼古丁盐电子烟的尼古丁摄入状态已经接近传统卷烟,来自互联网

菲莫国际于2016年在日本上市加热不燃烧烟草产品IQOS,其口感更接近传统卷烟,而低危害的优势帮助其快速获取消费者(与之对照的是,国内市场雾化电子烟大多以含水果香精的产品为主,且消费群体主要为年轻人)。2020年7月,IQOS设备和适配烟弹获得美国FDA的改良风险烟草产品(MRTP)审核,这标志着IQOS的减害性得到了权威认证。根据2021年2月菲莫国际的财报显示,2020年IQOS烟弹出货量超过150万大箱,IQOS全球用户1760万,其中1270万彻底转向IOQS。

4.第三代电子烟产品(2021年~,成熟期)

新技术的发展推动新型烟草在烟液雾化和固态烟弹雾化两个方向继续发展。菲莫国际即将在2021年底推出下一代产品IOQS ILUMA,该产品将更加智能易用。可以预见,在完成了传统卷烟的“电子化”之后,下一代产品将以电子烟智能化的升级和本草类物质成分为核心,在减害、易用性、安全、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添加物丰富度上带来全面的升级,推动电子烟进入无焦、低害,功效、智能的第三代阶段。

02、产业对电子烟的认知和定义

中国电子烟产业兴起于第一代电子烟时代,主要的市场在国外,产品形态为液态雾化电子烟。而国内电子烟产业开始接触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则是在IQOS推出并获得成功后。因此,对电子烟的定义,产业经历了从清晰,到混合再到多样化的阶段。

最开始对电子烟的定义是清晰的,就是液态雾化电子烟。之后,随着加热不燃烧技术的推广,越来越多厂商开始布局加热烟具的研发,这些厂商和雾化电子烟企业一样,参与展会,拓展合作,并视自己为电子烟产业从业者。至此,电子烟在行业内的概念趋向模糊。 

随着液态雾化和固态雾化技术的发展,逐渐催生了非烟草加热烟弹,行业内称之为“本草烟弹”。此外,一些厂商为了规避监管风险,在产品设计上不再添加尼古丁,在概念上也开始与电子烟区别,比如“水槟榔”,指的就是槟榔电子烟。此外还有“维生素雾化棒”之类。电子烟的叫法越来越多。

对于领先企业,倾向于用“雾化”的概念来来扩展“电子烟”的内涵,便于未来涉足更多品类。例如, 电子烟ODM厂商思摩尔在官网这样介绍自己:“SMOORE是提供雾化科技解决方案的全球领导者,包括基于ODM制造加热不燃烧产品的电子雾化设备及电子雾化组件,拥有先进的研发技术、雄厚的制造实力、广泛的产品组合及多元化客户群。”【5】

SMOORE并没有将自己局限于电子烟上,而是电子雾化设备,因为ODM制造商是没有品牌界限的,这类设备出口到加拿大可能成为大麻雾化器,未来在医疗上也可能产生用途,雾化一切可以雾化的东西,因此它自定义是电子雾化设备。

行业协会方面,深圳市电子烟商会团体标准的《电子烟通用技术要求》定义电子烟:“由雾化器和电池杆部件组成,通过电池杆供电给雾化器,使雾化器储存的烟油产生雾化。”[6]这一定义指明电子烟就是“液态雾化”。

03、国外对电子烟的定义梳理

1.国际组织(WHO)

在2014 年 10 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中(见FCTC/COP/6/10决定)的定义中: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ENDS)(电子烟是最为常见的典型形式)通过加热一种溶液传送气雾供使用者吸用。溶液按含量排列的主要成分,除了尼古丁(如有),包括丙二醇,可能还有甘油和添味剂[7]

同时,WHO也定义了加热烟草制品(HTPs),即在加热烟草或激活含有烟草的装置时产生含有尼古丁和有毒化学物质的气雾。吸烟者在吮吸或抽吸相关装置的过程中吸入这些气雾。这些气雾含有尼古丁这一高度成瘾物质以及往往带有香味的非烟草添加剂。烟草制品可能是特别设计的卷烟(如“heat sticks”和“Neo sticks”),也可能是烟弹或板烟。[8]

WHO提到,不应将加热烟草制品与电子烟/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混为一谈。加热烟草制品通过加热烟草产生尼古丁,它不是烟草业和相关行业常说的“电子雾化器”。电子烟/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是对含有尼古丁的液体加热,它们不含烟草。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称为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ENNDS)。 

2.外国政府

以美国为例。在美国FDA认定中,电子烟的定义是是:Vapes, vaporizers, vape pens, hookah pens, electronic cigarettes (e-cigarettes or e-cigs), and e-pipes are some of the many terms used to describe 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 (ENDS). ENDS are noncombustible tobacco products. [9]

即不论其形态如何,电子烟本质是一种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而且它是不燃烧的烟草制品。(注意:这个加黑是原文本加黑的。)

而加热烟草:“Heated tobacco products” and “heat-not-burn tobacco products” are colloquial terms that do not appear to have universally agreed upon definitions and seem to be used interchangeably. For the FDA’s purposes, if a tobacco product meets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a cigarette but the tobacco is not heated to a temperature high enough to cause combustion, the product would be currently categorized as a “non-combusted cigarette” and regulated as a cigarette. [10]

即加热烟草制品与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都是口语化并可以互换的叫法,在FDA看来,都可以认定为不燃烧卷烟。

04、国内对电子烟的定义与认知

1.地方政府

由于电子烟普遍被认为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因此地方政府并未出台相关标准和定义。不过,部分省市在进行控烟条例的修改时,考虑到电子烟的广泛使用,在新修改的控烟条例里对电子烟进行了描述和界定。

例如:2019年7月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中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二)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三)电子烟,是指汽化并向使用者的肺部输送由尼古丁(或者无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学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的一种装置。”[11]

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在对电子烟定义时,参考了《电子烟》国标草案。

2.非烟草行业监管部门

类似地方政府,部分特殊行业从安全监管的考虑,把电子烟也纳入了吸烟行为管控之中。例如:

(1)民航:

早在1997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下发了《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12]由于在实践中已出现电子烟,在2006年民航总局还下发了《关于在飞机上禁用“如烟”雾化电子烟的咨询通告》[13]

对于电子烟,中国民用航空局并没有更新条例,而是在2018年4月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通告》中,打上了电子烟补丁,其中第三条第七款规定:

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

但何为电子烟,并无定义。[14]

(2)铁路:

2019年5月4日,在G8075次列车上,一名乘务员违规吸电子烟。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该乘务员训诫并处以1000元罚款。[15]但实际上高铁上能否吸食电子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点  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16]

可以看出,这样的处罚是靠类推得出电子烟与卷烟同等处罚。

3.大众媒体

传统烟草时代,大众媒体对烟草的关注主要有两个话题:税收和控烟。烟草很少频繁见诸主流媒体。然而,随着2019年全球电子烟创业热潮,电子烟话题品牌登上主流媒体。2019年3月15日,“3·15”晚会曝光电子烟问题。此后中央媒体、地方媒体、自媒体均对电子烟进行了各类报道。不过,对于具体什么是电子烟,媒体并未给出清晰定义,从具体报道看,媒体倾向于将加热不燃烧和雾化电子烟“混为一谈”。例如:

“人民日报:四人倒卖走私电子烟销往30多个城市 涉案上亿元!”,但从新闻图片看,涉案产品属于IQOS,属于加热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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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人民日报百度百家号

不过,随着电子烟在国内的发展,媒体逐渐在区分雾化电子烟与加热烟草制品的区别。“电子烟”和“HNB”的词汇,越来也多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4.消费者

国内消费者对电子烟的认知还比较模糊,只要是放电池的,都算是电子烟。而具体哪个形态是“正宗”的电子烟,则取决于消费者首先接触到哪个品类。

比如,他如果首先接触的是IQOS类型的加热烟草制品,他就认为这个就是电子烟。另外,很多消费者对电子烟的第一印象是粗支的一次性电子雾化电子烟烟,外形和大小高度模仿卷烟,甚至吸食时烟头部分还会模仿卷烟燃烧闪起红色的灯。不含尼古丁的雾化烟也被可能被称为电子烟,因为除了吸食者外,其他人无法辨别。

不过,国内仍然有一批电子烟资深用户。他们从第一代电子烟产品就开始接触,彼时的电子烟会吐出大量烟雾,这点和Juul为代表的第二代电子烟不同。因此,他们就将自己原先抽的电子烟改叫“大烟雾”(或进一步简称为“大烟”。将Juul为代表的尼古丁盐电子烟成为“小烟”。

5.电子烟定义为何“模糊”?

综上所述,国内的监管部门、产业、地方政府、公众等对电子烟的认知和定义并不相同,由此带来了电子烟定义的“模糊”状态。为何在国外很清晰的“电子烟”定义到了国内变得模糊化?

一方面,由于监管政策的原因,国内各类电子烟品类的发展并不均衡。液态雾化电子烟成为主流,固态雾化电子烟概念模糊,发展迟缓;

另一方面,电子烟国标尚未批准发布,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官方媒体等代表“主流声音”的主体没有对电子烟的定义给出清晰阐述,那么大众对定义的“模糊”就是自然而然了。

“3·22决定”的监管动作出台,将有可能改变这一现状,伴随着监管法律依据和监管角色的明确,电子烟国标的出台必然会加快进程。

05、电子烟定义探讨

1.电子烟定义的原则

如果要厘清概念,对电子烟进行定义,应要满足传承性、现实性、前瞻性三个原则,既考虑历史因素,也尊重当前现状,更要面向未来。

(1)传承性。电子烟概念在中国的兴起来自于如烟的出现。在此之后,以电加热溶液挥发出带尼古丁的气溶胶为形态的新型烟草就被称为电子烟。其中,电、加热、溶液、气溶胶、尼古丁为关键要素。新的定义应充分考虑到这些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向未来兼容。

(2)现实性。虽然没有官方标准定义,但是国内大众已经对电子烟有了模糊的认知。社会大众对丙二醇、尼古丁盐是什么并不知晓,但电子烟吞云吐雾的使用场景却深深烙印在脑中,电子烟大概是什么形状,怎么样使用已经形成了一种印象。无论雾化电子烟还是加热烟草制品,在大众看来都是电子烟。在对电子烟进行定义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前公众的认知,从而使新定义能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并广泛应用。

(3)前瞻性。必须要看到,各种新型烟草技术仍处于快速发展迭代过程中,当前各种电子烟的产品形态并非处于稳定态,产品外观形态、内涵技术的迭代创新仍不断涌现会。因此在对电子烟定义过程中,应以前瞻性的视野,为未来的发展留出空间,避免对定义的反复修改。

2.电子烟的定义

综合对电子烟概念各方观点的梳理,并基于以上电子烟定义的原则,本文对电子烟的定义如下:

电子烟通常由烟具和烟弹组成,是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将含尼古丁的物质(或不含尼古丁的其它类物质),雾化成气溶胶状态供吸食者享用,以满足吸食者对兴趣类物质的需求。它不同于燃烧的卷烟,几乎不产生焦油,也就不会产生芳烃类等有害的化合物,从而大大减轻了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要素:

电子技术:电子烟以电为能源,以电子技术为控制手段。因此,同样作为新型烟草的口含烟,由于其不含“电子技术”,因此不属于电子烟。电子技术的特征,为电子烟赋予了数据化、智能化、云计算化、物联网化等“进化”想象力,也将是区别于传统可燃卷烟的主要特征和发展方向。

兴趣类添加物质:电子烟的是为了满足人对于兴趣类物质消费的产品。兴趣类物质包括尼古丁,也包括其它类物质,如茶叶、可可、咖啡因,此外还包括具有功效性的本草类物质。兴趣类物质是电子烟作为“烟”的基本属性,也是消费者吸食电子烟的根本目的,同时,兴趣类物质也是区别雾化技术在电子烟和医疗、健康等不同领域应用的根本标志。

雾化技术:电子烟的作用机制是雾化,吸食方式也是雾化吸入。定义中没有对“雾化”做出限定,就是考虑到雾化技术的不断迭代升级。目前,根据雾化载体,可分为液态溶液雾化和固态烟弹雾化;其中液态雾化根据雾化芯,又分为陶瓷雾化、棉芯雾化;而固态烟弹雾化格局加热的方式,又可分为中心加热、包围加热等。这些具体的雾化技术作为具体手段,不应成为电子烟的限定。未来,更新的雾化技术可能成熟和产生,比如超声波雾化技术,也有可能出现“不可见雾化”技术和产品。

3.电子烟的分类

电子烟的内容非常丰富,因此有必要从不同的维度进行分类。以下是笔者的分类方式,供参考。读者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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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电子烟定义的价值

对电子烟定义的梳理和明确,并在此基础上监管层管理、行业生产、公众消费三个方面建立对电子烟定义的认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期价值。

(1)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合理监管

目前,对电子烟全国还没有统一、确切的定义。各个省份、城市都要在给控烟规定打“补丁”时,重新描述电子烟,由此可能带来各地电子烟定义的不统一,这就给公众守法和政府执法带来困难。

另一方面,对电子烟概念的厘清,也有利于烟草监管部门的执法。本文定义的电子烟体系中,如果按现行有关部门的规定,只有含有烟草物质的固态电子烟才属于专卖品,这就会给市场监管带来很多障碍。监管方面的不准确定位,只凭烟弹的液态和固态来监管是不完善的,例如含尼古丁的液态烟弹的监管问题。清晰了这个概念后,就可以在法律层面开展监督工作。

(2)有助于减少电子烟传播和认知的谬误,增强公众对电子烟的理解

当前,阻碍电子烟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公众认知。在建立了本文的电子烟定义体系后,什么是合法的电子烟,什么是违法的电子烟,一目了然。各种电子烟各自的特点是什么,哪类电子烟更适合自己,公众也更容易理解。这对于消费者正确、理性的使用电子烟,有着重要价值。

(3)为电子烟产业勘探疆域,指明未来

电子烟的出现,是对传统卷烟的改进,以不燃烧的方式降低危害。但是电子烟出现后,随着雾化技术的提升,电子烟的未来已不仅仅只是烟草的一个子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属于新型烟草;而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则属于类烟产品——它们和烟草有着相似的吸食方式,但获取的成瘾物质不同。此外,以电子技术为突破,电子烟将走向第三代,智能化与电子烟的结合,将带来全新的产品,杜绝鱼目混珠的产品,推进无焦低害的发展,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电子烟定义的厘清,正是勾勒出电子烟世界的版图和前进方向,推动整个产业更健康的走向明天。

中国是电子烟产业大国,全球90%以上的电子烟供应链来自中国。对电子烟概念的界定,将支持中国电子烟产业更健康的发展,推动中国电子烟产业从下游供应链走向产业标准制定者,实现在标准、研发、生产、消费领域的全面发展,最终成长为全球新型烟草的引领者和主导者。

(4) 在新型烟草时代继续践行“两个至上”

“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是烟草产业发展的宗旨。对电子烟概念体系的研究和探讨,将有力地支持“寓禁于征”的电子烟税收征管的到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提升。在烟草专卖制度和其它监管政策的引导下,健康有序发展的电子烟产业,将为践行“两个至上”贡献一份力量。

在厘清概念之后,下一步要面对的就是电子烟监管的具体措施如何设计以及税收模式等问题,笔者拟另文探讨。

风险提示和免责声明:

  • 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禁止吸烟,卷卷智库不建议非吸烟人士尝试任何当前的烟草制品。
  • 本文为烟草产业研究,仅供专业人士交流。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也不对任何投资行为负责。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参考文献:

  • [1] 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https://www.miit.gov.cn/jgsj/zfs/gzdt/art/2021/art_e233af8bb3484ed59e98dbb79e49a0bd.html
  • [2] https://patents.google.com/patent/US3200819
  • [3]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emier_(cigarette)
  • [4] http://www.wikipatents.com/CA-Patent-2518174/a-non-smokable-electronic-spray-cigarette
  • [5] 思摩尔官网:https://www.smooreholdings.com/brand/#BrandBusiness
  • [6]深圳电子烟协会http://chinadzy.org.hk01.jotop.com.cn/upLoad/news/day_180424/201804241511306424.pdf
  • [7] https://apps.who.int/gb/fctc/PDF/cop6/FCTC_COP6_10Rev1-ch.pdf
  • [8] https://www.who.int/tobacco/publications/prod_regulation/htps-marketing-monitoring/en/
  • [9] https://www.fda.gov/tobacco-products/products-ingredients-components/vaporizers-e-cigarettes-and-other-electronic-nicotine-delivery-systems-ends
  • [10]https://www.fda.gov/tobacco-products/products-ingredients-components/cigarettes
  • [11]深圳经济特区控烟条例:http://www.szrd.gov.cn/szrd_zlda/szrd_zlda_flfg/flfg_szfg/201907/t20190730_18098696.htm
  • [12]http://www.caac.gov.cn/XXGK/XXGK/MHGZ/201511/t20151102_8550.html
  • [13]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1511/P020151103347775546674.pdf
  • [14]http://www.gscx.gov.cn/m/index.php/cms/item-view-id-10107.shtml
  • [15]https://www.sohu.com/a/315866664_120146348
  • [16]http://www.gov.cn/zwgk/2013-09/06/content_24825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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