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墨江县公安局联珠派出所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商户贩卖烟草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组实地摸排3所中小学周边的商户21户,重点检查商户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同时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普法宣传教育。
其间,联合检查组对在学生中查获的香烟进行来源倒查时,发现联珠镇第一中学周边商户杨某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情况。经询问相关人员及调取监控视频,杨某承认其自2023年以来在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下,以“拆零”的方式多次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县烟草专卖局责令当事人杨某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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