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发文,通知《延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给各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止吸烟工作的领导,将禁止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禁止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禁止吸烟工作,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对在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禁止吸烟的卫生监督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理工作。教育、体育、交通、公安、市场监督、城管执法、文旅、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控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八条 本市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以下简称禁烟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烟场所。
第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禁止吸烟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倡导机关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开展无烟单位建设,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无烟家庭建设。
第十条 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烟场所中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吸烟的,要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二条 个人在禁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城市管理执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2028年5月2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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