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宝鸡中院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某天在陕西宝鸡,李XX外出闲逛时,发现一家超市门口挂着“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的促销活动宣传条幅。当李XX看到这条广告后心里乐滋滋的,便想着买几条香烟囤着,毕竟第二件半价,无论是自己吸还是送人,都是稳赚不赔的好事。李XX便毫不犹豫地买了两条苏烟(标价为450元/条)和两条好猫烟(标价为230元/条),原本以为第二条烟会半价,可万万没想到,总价竟然仍是1360元,也就是说第二条并不是按半价收费的!
于是李XX很是气愤,当即和店家屈某某起了争执,质问为何第二条香烟不是半价。但屈某某则表示,香烟不在第二件半价的范围内。通常情况下,面对此种情况,大多人都会换家店铺购买,可万万没想到,李XX直接支付了1360元,随后出门就将屈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货、退还货款1360元,3倍赔偿4080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屈某某作为经营者,为了促销在其商店门头醒目位置宣传“全场商品第2件半价”,并未明确标注出李XX所购买的香烟等商品不参加该促销活动,故存在欺骗顾客的情形。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屈某某的诉求。最终屈某某输掉了官司,但值得一提的是,李XX在起诉的同时,也向当地市监局进行了实名举报,也就是说,屈某某除了要退一赔三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看完这个案例后,许多零售户朋友们和网友们议论纷纷,争执不已,有为法院依法公平判决鼓掌的,有为经营者被判罚鸣不平的。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待法院判决是依法进行的,该零售户一审、二审败诉咎由自取,自己该为含糊、虚假、打擦边球、忽悠式促销宣传负责,吃了官司受了处罚,谁都怨不了,要怨只能怨自己。同时也给广大零售户很好的警示和思考,那就是在日经营中要想开展促销活动,必须清楚表达,真实有效,并及时兑现承诺,否则就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官司,自己惹火上身。笔者认为这则案例应该给我们广大同行如下几点启示:
首先,促销广告必须表达清楚,不存在歧义。
我国《价格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开展促销活动的广告宣传必须表达清楚,不存在歧义,不要想当然认为这样那样的。例如不能用所谓的“通假字”、“音同意异字”、“谐音字”;不要用过度“夸张词”、“模拟两可词”;不要“含糊语言”;不要侵犯别人的商标权等,以免引发歧义,引发纠纷甚至官司。
该案例中,屈某某错误认为大多顾客不会视卷烟是商品,因此通常情况下许多人在购买卷烟时,一般不会一次性购买多条卷烟。或许屈某某心里还打着小算盘,即使有顾客一次性购买多条卷烟,到时候会以顾客存在恶意,而非真实消费意愿为借口替自己狡辩。假若遇到的不是较真顾客,那么自己就没啥事了。可不巧的是他遇上了一位较真而又懂法的顾客,惹上官司,能怨谁?虽然屈某某狡辩称李XX存在异常消费,不算是消费者,但这个不是理由的理由最终并未被法院采纳而被判罚。
其次,促销活动要真实有效并及时兑现承诺。
屈某某虽然采取促销活动,产生了一定吸引力和诱惑力,刺激顾客消费。但是他却不能及时兑现促销承诺。这就使得促销活动失去真实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带有欺骗性。引起了顾客的愤怒和反感。如若有的顾客无所谓,则可能不买而已,但如果遇到像李XX如此较真的顾客,那么屈某某也只能自认倒霉,为自己不履行促销广告责任和义务而担责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屈某某辩解称,李某某明显存在恶意,因此不能算作是消费者,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屈某某的促销广告中应该包含卷烟在内的所有商品,购买两件时第二件半价。李XX作为消费者在屈某某处购买第一件商品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但在购买第二件商品时,并未享受到促销广告所宣传的半价优惠,对此屈某某只在第二件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故屈某某除退还烟款后,还应当额外赔偿(450+230)×3=2040元。
也就是说,如果证实屈某某有欺诈行为,则无论其销售商品的质量如何,屈某某都应当退一赔三。
再者,不属于促销活动商品必须明确标注清楚。
或许在屈某某心里想着,卷烟售价由卷烟公司规定统一价格零售,不属于自己开展的促销活动商品之列。实际上也确实有许多零售户和网友认为,现在片区都烟草公司统一规定卷烟零售户价格,不允许零售户私自随意降价或者提价。因此该促销活动中明显不能包括卷烟,都为屈某某鸣不平,似乎屈某某被罚冤枉得很。不过也有人认为即使卷烟不属于促销商品,应该明确标注出来,让顾客知晓,尊重顾客的知情权。
这就如一些服装店,在打折促销时,明确划分特价区和非特价区一样,将特价商品摆放于特价区,而非特价商品放在非特价区。因为屈某某没有表明促销活动中卷烟除外,所以最终被法院依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罚,正常不过。
其实这个案例也是给我们广大零售户提了个醒:如今信息时代,零售户在经营中适当开展促销活动不仅重要而且必要,但是促销活动必须真实有效,必须遵纪守法,对消费者负责,其实也是对经营者自己负责。否则如果因忽悠促销引发官司,怨不了谁!
重庆中烟,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