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我的店铺生意较好,前段时间烟草证到期后没有及时去延续,仍将正本挂在店内销售卷烟。昨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来店检查后,告知我是无证经营,并进行了处理。请问他们的处理合法吗?
答:您好,据了解,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处理合法。
因为“亮证经营”并不等同于“持证经营”。由于您的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原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继续销售卷烟便构成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有有效期的,最长为五年。大家在取得烟草证后要关注有效期,及时提出延续申请。以免错过申请时限导致许可证不能延续,影响日常经营!
以下关于烟草证使用的“三不得”、“二违法”希望大家能够牢记。
一、三不得
1.不得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买卖、出借、出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倘若零售户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转让,发证机关可以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取消您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处罚。
2.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证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最长为5年,如果擅自将有效期涂改为6年,将由属地烟草专卖局处以罚款,且涂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效。
3.不得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要是零售户在核定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就属于无证经营,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二、两违法
1.未亮证经营
在日常经营中,部分卷烟零售户在取得烟草证后急于开展卷烟经营,不注重烟证的摆放与存放。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卷烟零售客户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将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将许可证锁在抽屉等“过度护证”行为,违反了亮证经营的规定,不可取!
2.烟草证未及时变更
大家要记住,只要符合以下情况,就应当及时变更烟草证:
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或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
总而言之,亮证经营是前提,而许可证有效是前提的前提!各位卷烟零售户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规范许可证的使用。规范使用烟草证,才能让卷烟销售更稳定长久。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