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连锁超市之间可以随意调剂卷烟吗?
案例如下:
近期,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李某开的连锁超市里,查获了十几条非本店条码的卷烟,并对其作出了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购进卷烟的行政处罚。
经询问调查,李某交代由于本店最近刚好缺货,这批卷烟是从他经营的另一间连锁超市里调剂过来的,而且两家超市都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李某认为这些烟都是自己经营超市所订购的卷烟,不存在违法行为。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其次,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因此,李某的两家连锁超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分别由各个分店单独领取的,各家店中销售的卷烟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当地的烟草公司进货,而且购入的卷烟只能在各个分店自行销售,不得在其他地方销售。李某的这种行为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案例二:此种情形,许可证不能直接变更
案例如下:
柳某经营一烟酒超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近日,柳某因病去世,其妻子打算继续使用他名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卖烟,请问这样做是否可行?
分析:
不可行。以上情况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因此,柳某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不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伴侣接手店铺属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也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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