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与友人打麻将时,听牌友说卖假烟生意不错,经营小吃生意失败的吴某心动了。于是,经人介绍,吴某开始非法销售假烟。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吴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进购“南京”“利群”“黄山”“中华”等品牌的假烟并运输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通过上门兜售等方式将上述各类假烟加价销售给王某某、刘某、黄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20975元。
2020年6月11日,吴某在销售上述各类假烟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涉案卷烟418.1条(货值共计48099元)被查扣。经鉴定,查扣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认为,吴某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