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访查时,发现个体工商户李某名下的卷烟零售商店的实际经营人已变成了王某,且原许可证并未注销,王某也未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交谈了解,原经营人李某因需回笼资金转行经营,便将一批未销售的卷烟、名下许可证和店面一并以“优惠价”盘给了王某,王某以为这样捡了现成的“便宜”,便“照单全收”,怎料自己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便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吃了“哑巴亏”。
在此提醒各位准备承租他人店铺的朋友:参与卷烟经营行为应遵守《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场所已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须先由转租人办理相关手续,再由承租人按法定程序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只能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切不可销售上家留下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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