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化名)在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经营“永豪食杂超市”期间,自2018年至2020年4月,通过联系付款,在他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购假冒“南京”、“中华”、“玉溪”、“黄鹤楼”、“芙蓉王”、“云烟”等多种品牌伪劣卷烟,以正常市场零售价对外销售,售出假烟67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62.00元。
2020年4月27日,在小丽的超市及其住所共计查获未销售的假烟共计661.2条。经铁岭市烟草专卖局核价,其未售出的假烟共计人民币22.0101万元。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认为,小丽在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数额较大,其中已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不满5万元,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20年12月25日判决如下:
一、小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小丽违法所得1562元,予以追缴;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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