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文件旨在促进遵守《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TVPA)和《烟草产品外观、包装和标签条例》(TPAPLR)。本报告无意就法例的解释或适用提供法律意见。如立法与本文件不一致,以立法为准。如果受监管方对法案或TPAPLR下的法律义务或责任有疑问,他们应该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加拿大卫生部保留酌情修改本文件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1. 烟草制品外观、包装和标签条例的实施日期
法规规定了制造商和零售商遵守烟草制品新包装和标签要求的以下日期。
测量方法制造商零售商
2024年1月31日2024年4月30日
2024年4月30日,2024年7月31日
个别普通大小香烟、带嘴纸的小雪茄和烟筒上的健康警告2025年1月31日2025年4月30日
2026年7月31日,2026年10月31日
2. 烟草制品外观、包装和标签条例中包含的新措施
《规例》引入以下新措施:
更新所有烟草制品包装的健康警语(HW)、健康信息(HIM)和毒性信息(TI)内容;
HW和TI标签要求扩展到所有烟草产品包装;
大多数烟草产品包装的展示面积至少达到75%;
在香烟包装上放置HIM的新位置;
新的HW将直接显示在单个香烟、带小费纸的小雪茄和烟筒上;
重新设计泛加拿大免费戒烟热线号码和戒烟服务门户网站地址,以提高其在所有HW包装和HIM上显示的可见度;
对所有烟草制品包装的HW、HIM和TI以及对单个香烟、带小费纸的小雪茄和烟筒的HW预先确定的轮换方案;和
通过引用源文件(通过将其“不时修订”纳入其中),可以在不更改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更新信息。
3.修订现行法例,以配合《烟草产品外观、包装及标签规例》
为支持《烟草标签和包装规例》的实施,三项现行的烟草标签和包装规例被合并为一套规例:
修订《烟草制品规例》(外观简单及标准化)
废除《烟草制品信息条例》
废除《烟草制品标签规例》(香烟及小雪茄)
此外,通过修订《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附表1的命令,修订了《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附表1中列出的禁用添加剂,以协调适用于着色剂使用的要求。
4. 烟草制品外观、包装和标签法规下外观和包装要求的修改
TPAPLR(以前称为烟草制品法规(普通和标准化外观))的外观和包装要求基本保持不变。
对这些要求的修改很小,而且是技术性的。欲了解更多细节,请点击此处查看条例全文。
5. 烟草产品包装上健康警语(HW)最少75%显示面积除外
根据新规定,在加拿大销售的所有烟草制品中,超过99%的烟草制品必须在包装展示面积的75%以上显示健康标志。以透明外包装出售的单独包装雪茄允许在展示面积的50%-75%之间显示HW。
包装两个或更多的单独包装雪茄出售在一个明确的外包装来在许多尺寸。雪茄通常是手工卷制的,这导致大小稍有不一致。每个外包装中的雪茄数量也可能有所不同,导致包装尺寸的范围很广。由于这些包装的尺寸,在显示面积的50%-75%之间的硬件是大而突出的,远远高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所要求的30%的最小尺寸,加拿大是该公约的缔约方。
6. 健康相关消息的更新频率
虽然很难预测加拿大卫生部多久会更改一次与健康有关的信息,但对源文件的任何更改都将至少提前8个月通知行业利益攸关方,并与预定的轮换同时进行。
7. 何时遵守《烟草产品外观、包装和标签条例》中所有与健康有关信息的轮转计划
该计划订定了一项轮转计划,以提高烟草包装上的健康讯息的新颖性和相关性,以及个别香烟、带小费纸的小雪茄和烟筒上的健康警语。有关详细资料,请参阅《发展规划纲要》第88、94、100及118条(请注意,这些部分已附于下文)。
烟草包装上的标签-必需的信息
健康警告-轮流
88(2)源文件中所列每种烟草制品的健康警语必须从本条例生效之日起轮流使用,源文件中所列的每一种轮流在下列期间适用:
(a)香烟、小雪茄、卷烟烟丝和烟筒为24个月;和
(b)如属任何其他类型的烟草产品,则为36个月。
第一次旋转
(3)尽管有第(2)(a)款的规定,就香烟、小雪茄、卷烟烟草和烟筒而言,健康警语的第一轮轮换适用于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的期间。
运行状况信息消息-轮换
94(2)第(1)款所述的每种烟草制品的源文件中所载的健康信息必须从本条例生效之日起轮流使用,源文件中所载的每次轮流适用,为期24个月。
第一次旋转
(3)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的期间内,第一轮卫生信息短信适用。
毒性信息-轮换
100(2)每种烟草制品源文件中所列的与毒性信息有关的标签要素必须从本条例生效之日起轮流使用,源文件中所列的每次轮流在下列期间适用:
(a)香烟、小雪茄、香烟烟草和烟斗为24个月;和
(b)如属任何其他烟草产品,则为36个月。
第一次旋转
(3)尽管有第2(a)段的规定,对于卷烟、小雪茄、卷烟烟草和烟筒,与毒性信息有关的第一轮标签内容适用于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的期间。
烟草制品的标签-必需的信息
健康警告-轮流
118(2)第(1)款所提述的每种烟草制品的来源文件所载的健康警语,必须从本规例生效之日起轮流使用,而来源文件所载的每一种轮流在24个月内适用。
第一次旋转
(3)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在本规例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的期间内,健康警语的第一轮轮换适用。
8. 烟草产品包装上的消费税章的位置
由加拿大税务局管理的《2001年消费税法》及其条例继续适用于烟草产品。《烟草及大麻产品印花及标记规例》第4.2条订明在包装上加贴消费税印花的方法,即:
在包装上显眼的地方;
以密封包装的方式;
在打开包裹后,邮票仍贴在包裹上;
以不影响邮票的防伪特性的方式;和
不妨碍议会法案要求或根据该法案在包装上显示的任何信息。
9. 对已进入完税市场的烟草制品进行重新包装
一旦进入已完税市场,2001年《消费税法》不允许“重新包装”,即对包装好的烟草制品重新包装、重新盖章或重新包装、重新涂抹烟草标志,《2001年消费税法》也没有规定退款。
10. 加拿大卫生部没有预先批准包装设计
加拿大卫生部不预先批准包装设计。受监管方有责任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包括TPAPLR中规定的要求。受规管人士应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协助他们诠释法例。加拿大卫生部编写和出版了有针对性的资源材料,以提高制造商和其他受管制方对法律要求的认识。有关合规性促进活动的信息,可能包括网络研讨会或技术简报,在可用时与这些各方共享。
11. 烟草制品外观、包装和标签条例(TPAPLR)适用于“拟在加拿大零售”的烟草制品,包括免税商店、跨境商店、船舶商店以及在免税商店销售的加拿大烟草制品
TPAPLR适用于每一种烟草制品以及拟在加拿大零售的含有烟草制品的任何包装。有关外观、包装及标签规定的资料,请参阅TPAPLR第2(1)及(2)分段(副本在此):
2(1)本条例适用于拟在加拿大零售的每一种烟草制品,以及含有此类烟草制品的任何包装。
(2)根据第60条,第1部分也适用于不含烟草制品但由烟草制品制造商提供的包装,以便在烟草制品、主要包装或次要包装在加拿大零售后可将烟草制品、主要包装或次要包装放入其中。
此外,请注意,“零售商”一词的定义见《零售条例》第2条,如下:
零售商是指从事包括向消费者销售烟草产品或电子烟产品在内的业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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