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西站分局对在西客站北广场设置“中国烟草”广告的商家进行了处罚。事情缘起于一年前,北京市民田女士将设置所谓烟草广告的北京普正德商贸有限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举报到北京市工商局。而北京市工商局西站分局在进行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商亭发布的“中国烟草CHINATOBACOO”为烟草广告,并依据国家工商局1995年12月30日发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实施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笔者在看完了此篇报道之后,越来越觉得这个行政处罚真的是有些牵强。从新闻材料中可以看到,田女士举报的是北京普正德公司和中烟草总公司,如果说这个行政处罚成立的话,也应该同时处罚中国烟草总公司,而工商部门最终处罚的只是北京普正德公司。目前我们还不清楚北京普正德公司与咱们中国烟草总公司是什么关系,如果是直接隶属关系,那么中国烟草总公司也应该跟着一起受罚。如果不存在隶属关系,而只是一般的零售企业,那这个问题就颇有值得玩味之处了。
首先,现行的广告法对于烟草广告的规定也只是第十八条中有“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和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等规定。但是具体什么才算是烟草广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而且,稍微有一点常识的人都会知道,“中国烟草”这四个字以及英文译名也只是烟草行业的标志而已,和烟草广告一毛钱关系都没有。而且,全国大多数正规的、持有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都会挂上“中国烟草”的形象标志,表明我的商店经营的卷烟是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是正规渠道销售的,仅此而已。如果这个也算是烟草广告的话,那不如直接把烟草行业取消算了。做出此种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显然涉嫌滥用职权。
我们再来说说工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而且这部《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1995年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意,是局,而不是总局)颁布的,充基量也只能算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效力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果在这起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那么应该首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而不是这部规范性文件。那工商部门为何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罚呢?那样岂不是更具法律效力?其实原因非常简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里根本找不到相关的条文,所以只能生搬硬套地在部门规范性文件里勉强地找依据。
虽然我们说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苍蝇不呆无缝蛋”,这个案例同时也给我们烟草行业提了个醒,虽然设置“中国烟草”标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们如果换一个角度、换一种方式,把原来简单罗列“中国烟草”标识的做法,设计成统一醒目的经营标识,比如印刷成“中国烟草总公司特许经营店”、“某省某市某区县烟草专卖局指定零售点”等标识,这样我们的经营行为是不是就会更稳妥一些呢?我们的零售户是不是就能够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呢?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已经进入了改革的深水区、攻坚区,转型中的我国社会目前正处各种矛盾的多发期、高发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烟草行业也在各类矛盾、限制的夹缝中求生存,而面对当面错综复杂的形势,如何将烟草行业“两个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与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有机地融合,是对烟草行业执政智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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