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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全面禁烟还需法治护航

2014年12月16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网易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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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网易报道    “吸烟有害健康”这句禁烟广告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却又习惯性地被人们忽略。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根据该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从2011年1月起,我国就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3年过去了,“禁烟令”在新疆乌鲁木齐施行如何?人们对“禁烟令”持怎样的态度?强行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是否违法?如何才能真正将禁烟落到实处?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现状:公共场所禁烟难

  12月5日下午7时,当大部分人还在拥挤的车流中抱怨时,28岁女孩儿郝晓宇(化名)已经坐在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商圈的一餐厅靠窗的座位上等待朋友到来,先到达的原因不是为了躲避高峰期,而是她要挑选一处通风好且桌上没有烟灰缸的餐桌,但很显然,这毕竟只是她个人的意愿,几杯酒下肚,桌上便开始有人吞云吐雾。

  “有些客人有吸烟的习惯,我们毕竟是服务行业,总不能强制不让吸烟吧。”该餐厅经理王潇(化名)显得有些为难。

  位于乌鲁木齐火车南站一家超市门口放着一只暖炉,几名男子正聚在一起抽烟,而在周边的3家餐厅内浓烟刺眼、空气浑浊。

  香烟已成为了烟民生活中难以割舍的一部分,那么烟民对自身抽烟抱着怎样的态度呢?采访中,在一家小额担保贷款公司工作的客户经理马文书告诉记者,香烟成为人际间拉近关系的一种方式,“以前包里每天都要装好几包烟,有时候工作到深夜,可能吸五六包烟都不止!”采访不过20分钟时间,马文书几乎烟不离手。

  “焦油中含有大约千余种致癌物质,其中有一种致癌物质可以引发膀胱癌。”谈及吸烟的危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控烟办公室副主任沈艳玲忧心忡忡。

  有毅力戒烟的人也不在少数。

  居住在乌鲁木齐市嘉鸿园小区的王志云曾有10年烟瘾史,而如今,他已是一名不折不扣的“戒烟专家”,逢人就介绍戒烟经历,并且劝阻大家尽量少吸烟、不吸烟。“现在我身边的几个老伙伴在我的影响下都成功戒烟了,他们也在影响身边更多的人!”说起自己的影响力,王志云乐不可支。

  专家:若无立法只能道德谴责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赵丽莉说,尽管很多地方都制定了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但是由于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执行力不够,对烟草广告、公共场所吸烟现象,除了劝阻、呼吁之外,并没有多大的强制约束力。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只能道德谴责。如果没有统一的禁烟法律出台,如果职能部门禁烟不给力,禁烟令只能是一纸空文。

  “当前公共场所禁烟执行不力,除了立法缺位以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烟草消费是不少地方重要的税收来源。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一面宣传‘吸烟有害健康’,一面又默许甚至纵容烟草广告的存在。”赵丽莉说,经济利益再重要,也不能以牺牲群众健康与环境卫生为代价。

  “在这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该率先禁烟,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不递烟、不吸烟,积极引导社会潮流。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一旦成为一种信仰,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们就会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赵丽莉说。

  赵丽莉认为,只有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规则的正能量,所以禁烟也要靠法律的力量。

  条例解读

  对违规吸烟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李瑞生的办公室,被打印出来装订成册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被放在办公桌上醒目的位置,据李瑞生介绍,该《条例》一在网上出现,他便进行了学习和通读。“吸烟危害身体健康是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禁烟早已迫在眉睫。我认为要真正实现全面禁烟,还是得靠法治。”

  据他介绍,该《条例》中,要求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等一些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同时,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如文中所述,顾客在禁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怎么办?李瑞生解释,根据《条例》规定,如果顾客吸烟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还应当支付费用。“《条例》还赋予公民个人禁止他人吸烟的权利,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也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对于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者,《条例》明确,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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