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凤凰网报道
“带顶带盖”室内全面禁烟
北京市“带顶带盖”室内全面禁烟,同时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等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而在禁烟区域吸烟不听劝阻者,将处200元罚款。
11月28日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将于明年6月1日起实施。
相比二审意见,通过的“条例”中对于室外禁烟区域进行了缩小。其中包括高等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除条例规定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等三类场所,将不再强制禁烟。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近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具体内容符合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兼顾本市实际,基本成熟可行。
关注焦点
“带顶带盖”室内全面禁烟
本次审议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条例(草案)》相关条款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室内场所和室外场所范围。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规定发表了意见。有的认为,条例中规定的室内禁烟场所的范围较窄,应当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一致;还有的认为,应当为吸烟者留出一定的空间,以利于法规的执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北京作为国际大都市,控烟工作应当按照“从严控制、循序渐进”的思路,实现立法先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加大执法力度,积极为公众创造无烟环境。同时,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需要考虑本市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室内和室外禁烟场所的范围。据此,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如果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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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领导有单间享吸烟权”?未被采纳
禁烟场所的范围一直是本市对控烟立法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焦点。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最初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规定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室内完全禁止吸烟。
第一次审议期间,有委员对这一条款有不同意见,建议避免“一刀切”禁烟,建议将“工作场所”修改为“共用的工作场所”。 建议一出,被社会普遍解读为“非共用的领导干部办公室可以吸烟”,引发争议。
但随后在一审后的草案修改稿中,并没有“共用公共场所”这个定义。
“当时讨论确实有这样的观点,感觉个人办公室是非公共场所,只要吸烟不影响他人就不违法。”可以通过“共用”这样的词将公共场所中的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划分出来。“当时不是考虑为领导干部开吸烟这个口子,我们考虑,虽然是独立的办公场所,但都在一个办公楼里,你的办公室别人也会进去,吸烟就会对他人造成影响。”此外,有说法提出“二手烟”以及长期吸烟在办公室形成的“三手烟”也会对他人造成影响。“所以我们一审以后没有采纳这个意见。”李小娟说。
第二阶段:“禁烟”适度放开宾馆客房、机场可吸烟
《条例(草案)》一审之后,对室内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就规定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按“严格控制、循序渐进”的控烟思路,在保证他人健康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细化室内禁烟场所的范围。对酒店客房、机场等一些特殊场所,在具备条件下允许划定吸烟区。
因此在第二轮审议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控烟应结合本市实际,逐步划定禁烟场所范围,建议在第九条增加两款:“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其客房不具备独立排风系统的,禁止吸烟。机场禁止吸烟,但隔离候机区可设置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的吸烟室。”
第三阶段:“禁烟”再从严带顶带盖室内全面禁烟
最终的《条例》表决稿里,并没有支持二审稿关于“宾馆客房、机场等特殊场所具备独立排风条件时,允许设立吸烟区”的表述,依然维持“带顶带盖”的室内区域全面禁烟的宗旨,以杜绝二手烟、三手烟的危害。
市人大相关人士表示,对于机场等还存在吸烟室的场所,将为其设立一个缓冲期,希望这些场所在京版控烟条例正式实施前做好改造工作,该取消时还是要取消。
关注焦点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被禁止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关于烟草广告禁止规定,有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明确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也有不同意见认为,目前国家《广告法》正在修订中,草案修改稿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与《广告法》重叠,没有必要在条例中再行规定,建议删除相关规定。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一刀切地禁止烟草企业从事所有类型的赞助活动并不合理,应当允许烟草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募捐等不冠名的赞助活动。
法制委员会认为,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的规定,体现出本市的控烟工作不局限于对吸烟行为的限制,而是包括广告禁止、促销赞助限制等在内的多方位的控烟管理模式,是控烟立法的重要组成内容,因此,建议保留相关规定,并在表述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最终获得通过的《条例》中,明令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违规者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设置户外烟草广告;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关注焦点
禁烟场所吸烟最高罚200元
《条例》规定,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个人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关注焦点
学校周边100米内禁止售烟
《条例》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违规者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违规者可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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