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含有烟草内容,未成年人谢绝访问

烟业智汇

零售户在线

微薰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 零售户平台 > 零售生活 > 正文

我为新消法叫好!(图)

2014年03月18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左士民、梁芳
A+ A

  烟草在线专稿  在我深夜酣睡中,曾经多次被半夜“鸡”叫所惊醒。从迷迷糊糊的睡梦中急忙打开手机一看竟然都是一些垃圾短信!有快速贷款的、有推销理财的、有出售保险的等等乱七八糟的东西,气得我真想把手机扔了!你说你白天发也就罢了,这深更半夜的还为什么让人睡不安宁!?我的手机信息哪去了?我的信息他们都是如何得到的?

  而作为一位开店多年的店主,我的手里也掌握着大量的顾客信息。我深深的感受到那些垃圾短信、电话对我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因此在没有经过顾客的同意我是从来不会把他们的信息告诉任何人。一次,有位售楼小姐来向我索取一些顾客的有关信息,并承诺会给我礼品和一定的好处,但还是被我婉言谢绝了。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该法施行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13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

  其中,新消法在第二十九条做了新的修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不管是作为一位消费者也好,还是作为一位经营者也罢,对新消法的修改我都深表赞同和支持!——我为新消法的修改而叫好!

热文榜

红云红河集团 合力图强 和谐致远
更多

视频

更多

专题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